大慶農商銀行被騙貸500萬元,過程中相關各方哪些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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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相關報道,借款人以虛假合同從大慶農商銀行騙貸500萬元,續貸到期後無力還貸,構成騙貸罪。但在這一過程中的相關各方到底都有哪些違規責任呢?這是本文需要解析的問題。


大慶農商銀行被騙貸500萬元,過程中相關各方哪些違規責任?


事情的源由和過程如下:

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出,2016年8月,肇源縣農民孟某海以簽訂種子購銷合同為由,到大慶農商銀行申請500萬元貸款,借款申請書中明確貸款用途是購銷種子,借款人保證貸款資金不挪作他用。大慶市工商業投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從大慶農商銀行獲得貸款500萬元。

大慶農商銀行根據購銷合同受託將款項打至賣方賬戶,孟某海並未購買種子而是讓賣方將錢轉回其個人賬戶,並給他人使用。

2017年9月貸款到期後,孟某海與大慶農商銀行簽訂了續貸手續,貸款金額499萬元。貸款再次到期後孟某海無力歸還貸款。

最終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孟某海採用虛假的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499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孟某海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退賠大慶農商銀行欠款。

上面的案例實際上是非常清楚的,但是這一過程中各方到底存在哪些違規行為呢?這些問題可能會對其它騙貸行為有一定的防範作用,而銀行如何防範騙貸行為呢?


專欄

借款貸款糾紛專欄

作者:粵西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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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借款人孟某海採用虛假的合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貸罪是非常明確的。

這裡的借款合同虛假,借款用途虛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最後導致犯罪,實在是罪有應得。

其次,擔保公司應該承擔擔保的還款責任。這與借款人是否騙貸無關

雖然說,借款人是主觀故意騙貸,但擔保方大慶市工商業投資擔保公司為借款提供了擔保,在借款人無力承擔還款責任時,擔保人必須對自己的擔保承擔責任。所以,擔保方必須為這一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其三,借款人虛假借款合同的相關方也具有主觀故意,並應該承擔騙貸的法律責任

從整個過程中看,貸款的依據是購銷合同,借款發放以後資金也按照委託支付的方式支付給了種子的賣方,但是借款人並沒有購買種子,而銷售方也沒有銷售種子,而是將借款資金轉賬回到借款人,從而讓這一詐騙貸款的行為得到實現。從這一意義上講,購銷合同的另一方可能是騙貸的合夥方,應該承擔騙貸罪的法律責任,並承擔騙貸的還款責任。


大慶農商銀行被騙貸500萬元,過程中相關各方哪些違規責任?


其四,銀行的貸款管理和貸後檢查存在不盡職盡責的地方,銀行有教訓要汲取

雖然說,相關各詐騙貸款方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貸款的管理角度看,銀行並非沒有責任。

一是銀行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沒有作到監管責任,特別是對貸款合同的真實性、貸款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的檢查監督,如果能夠做到及時的檢查,可能會盡早發現並可以減少損失。

二是銀行在續貸時沒有盡到盡責的責任。在續貸時銀行應該嚴格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應該能夠發現貸款挪用的情況,並可以瞭解到相應的信貸風險。而銀行仍然沒有發現貸款被挪用、甚至沒有發現貸款合同中的購銷合同上虛假合同,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失誤。

三是借款人並未購買種子而是讓賣方將錢轉回其個人賬戶,並給他人使用。可能涉嫌民間借貸甚至非法轉貸罪,而銀行應該瞭解而沒有了解,說明銀行的貸後檢查流於形式,對資金的使用沒有進行及時的監管。

無論最後信貸是否造成損失,銀行都應該從這一案例中汲取教訓,並在加強風險管理時進行改進。這才是我們應該強調和關注的。(麒鑑)


大慶農商銀行被騙貸500萬元,過程中相關各方哪些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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