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提供“脫保”代步車,發生事故誰該擔責?

4S店提供“脫保”代步車,發生事故誰該擔責?


現如今,汽車已經越來越多的走進尋常百姓家,成了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一旦車輛出現故障或者事故,通常大家會選擇專業4S店維修,如果時間較長,店方也會提供臨時車輛給客戶代步,可一旦駕駛這類代步車出現交通事故,而恰巧車輛保險過期,這責任該如何承擔呢?


2018年7月,賀先生的一輛奧迪牌轎車出現故障,便送去崑山某達汽車4S店維修,由於維修時間較長,4S店便向賀先生提供了一輛臨時代步車,並簽署了《替換車協議》,約定由“4S店負責辦理替換車正常使用有關的手續,例如:登記註冊、購置附加稅、養路費、保險、年檢等。”賀先生“在車輛的使用期內,發現車輛報警、發生故障或保險事故應及時通知4S店,以便及時進行修理。”在使用該車的第三天,賀先生駕車沿千燈尚書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延福街路口左轉時,車輛左側與對方向行駛的由小王駕駛的電瓶車左後側發生相碰,造成小王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後,小王很快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左髖臼骨折、肛門損傷,住院治療20多天方且出院。經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小王因車禍致左髖臼骨折遺留左髖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同時,交警部門認定賀先生未讓直行車道內車輛優先通過負事故主要責任,小王車速偏快未確保安全駕駛負事故次要責任。隨後,小王找到了賀先生,要求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賀先生則讓小王去找車輛所有人,走正常理賠程序,這才發現4S店提供的代步車各項保險均已過期。三方協商不下,小王只能將賀先生、4S店以及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李先生告到了崑山法院。


在法庭上,賀先生表示自己不該為這起事故承擔責任,4S店給的代步車其並不知曉沒有保險,事故發生後還墊付了2000多元。4S店則聲稱,對事故過程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公司並不是適格的被告以及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人,替換車協議約定出現事故後應由駕駛員承擔責任。車輛的車主也是4S店的員工李先生則承認,因為忘記買保險,事故發生時車輛確實“脫保”了,替換車協議沒有約定必須有保險,自己的車輛也有損害,發生修理費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及財產遭受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的損失。關於小王的損失,法院最終認定醫療、誤工、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為15.4萬餘元。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賀先生負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其應承擔65%責任即10萬餘元,而這部分責任賀先生與4S店又該如何分擔呢?法院認為,賀先生與某達汽車4S店簽訂替換車協議,約定在車輛修理期間,由4S店提供小型轎車作為代步車,但某達汽車將未購買交強險、不符合上路行駛資質的車輛交付給賀先生使用,應承擔主要責任即80%;賀先生在接受肇事車輛時未對車輛是否能上路行駛進行確認,應承擔次要責任即20%。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達汽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萬餘元,被告賀先生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萬餘元。


法官說法

4S店向客戶提供代步車,本是一件優化服務質量、提升客戶體驗感的好措施,有利於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元消費需求。廣大汽車銷售企業在做好服務的同時,應該確保車輛狀況、強制保險等事項符合國家規定,消費者在使用該類代步車時也要做一個有心人,查看車輛相關檢驗保險情況並在協議中進行約定,以備在發生爭議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崑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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