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機制 拓展職能 提升質量 充分發揮教育系統內部審計作用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教育部修訂出臺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以下簡稱《規定》)。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2004年,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令),有力推動、規範和保障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一是黨中央對內部審計工作有新要求。2018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指出,要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是黨中央對審計工作新的部署和要求。二是內部審計理論和實踐有新發展。近年來,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完善治理等新理念逐步確立,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發生較大變化,發揮作用的空間和範圍越來越寬廣。三是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有新規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的新定位,調整了內部審計職能職責,強化了內部審計獨立性,規範了審計結果運用等,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四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有新需求。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連續6年佔GDP比重超過4%。教育系統內部審計不僅要保障資金使用安全,還要促進資金使用效益提高、加強內部控制、防範資金風險,這對內部審計工作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17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上述內外部形勢變化的需要。因此,我們對17號令進行了全面修訂,提出了新時代教育內部審計的定位、機構、人員、職責、權利、監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問:與17號令相比,《規定》有哪些重要變化?

  答:《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吸收和採納了有關單位近年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與17號令相比,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健全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和管理機制,加強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明確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直接領導內部審計機構,並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二是根據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明晰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定位和職能,拓展職責範圍。三是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保障內部審計履職盡責的能力。四是加強內部審計管理和質量控制,豐富結果運用方式和內容,更加充分發揮審計作用。

  3.問:《規定》對內部審計的職能職責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增加了內部審計的“建議”職能。內部審計不僅要揭示問題,更要解決問題。內部審計要通過提出科學的建議,推動單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管理機制,改進管理方式,解決“屢審屢犯”的頑疾。二是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預警”功能。內部審計工作具有獨立、客觀、綜合的優勢,以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為導向開展審計監督,防止苗頭性問題轉化為趨勢性問題、防止局部性問題演變為全局性問題,推進審計工作從事後監督到事前、事中監督。三是拓展了內部審計的職責範疇。結合教育系統工作實際,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等審計職責。

  4.問:《規定》如何增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履職能力?

  答:《規定》主要從以下四方面來增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履職能力:一是明確內部審計領導機制。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直接領導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工作,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彙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進行管理。二是健全內部審計人員迴避制度。為保證內部審計獨立性,我們規定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特別明確了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三是完善內部審計人員激勵制度。單位要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特點,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制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四是建立內部審計人員保護制度。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問:《規定》對內部審計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為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我們對內部審計管理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工作規範。內部審計機構要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如制定工作規程、審計工作指南等,總結審計經驗,優化審計流程,使內部審計工作逐漸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質量。二是科學合理制定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內部審計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優化審計組織方式。為實現審計全覆蓋,內部審計機構要突出審計重點,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探索融合式、“1+N”等審計組織方式,同時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強化數據審計思維,增強數據審計能力,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四是加強自身內控建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防範廉政和審計風險。五是提高審計質量和能力。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與業務部門合作,通過找出問題原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和“以評促建”等途徑提升審計能力和水平。

  6.問:《規定》對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推進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為解決審計工作最後一公里問題,我們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並規定單位要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等。二是加強審計通報力度。將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能有效發揮警示作用,實現審計“免疫系統”預防功能。三是實現審計結果共享共用。內部審計結果的共享共用不僅要左右聯通,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幹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獎懲等的重要依據;還要上下聯動,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激勵所屬單位內部審計人員提高審計質量。

  7.問:教育部在落實《規定》方面,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規定》印發後,我們還將開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工作指導。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高校、直屬單位進行分類指導,推動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本單位的內部審計管理規定。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加大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業務活動管理和效益情況等審計業務和內部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內部審計隊伍的履職盡責能力。三是開展調研評價。對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工作開展、工作質量等管理工作進行深入調研,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以評促建,督促各單位進一步提升內部審計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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