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幼兒園三個月沒發工資和生活費,違犯勞動法了嗎?有何法律依據?

手機用戶5806173493


私立幼兒園三個月沒發工資和生活費,違反勞動法了嗎?有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如果單從法律層面來講的話,我確實不太瞭解這種情況到底違不違法?



不過我覺得這種情況違不違法,主要還是看幼兒園和老師方面是怎麼看待的吧?據我所知私立幼兒園都不會給老師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沒有勞動合同來保障老師的權利的話,他即使不發工資,應該也不是說違法的吧?當然了,這只是我們作為一些門外漢的一些看法,然後我專門搜索了一下法律政策,首先私立幼兒園不給員工籤合同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正常的情況下等員工過了實習期1~2個月之內必須要給員工籤合同,他即使不籤合同,他也是要支付員工工資的。

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疫情這個情況,不管是什麼樣的幼兒園都沒有開學,但是公立幼兒園還好點,即使公立幼兒園沒有開學,幼兒園老師可能會有一些基本的生活補助,但是私立幼兒園就不一樣了,私立幼兒園是盈利性的幼兒園,在疫情期間他們沒有任何收入,如果這所私立幼兒園的創辦者人比較好,比較善良,然後又有多餘的錢來支付老師工資的話,他有可能會給老師發一些基本的生活補助工資。

那麼反之,如果這所私立幼兒園創辦者沒有那麼大方,而且這所私立幼兒園也是剛剛開園,並沒有多少的資金,有可能他自己都快要倒閉了,他拿什麼錢去給老師發工資呢?所以說站在不同的層面來看的話,得到的這個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真的是不好說違法或者是不違法。因為我們正常考慮的話,只要簽了勞動合同,如果幼兒園不給老師發工資那是違法的,如果連勞動合同都沒簽,這個違法不違法還真不好說。

更何況現在私立幼兒園已經三個月沒有開園了,在這三個月期間,幼兒園和老師之間肯定已經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不可能說幼兒園長時間不給老師發工資,老師沒有任何意見,他也不去找幼兒園解決這個問題,這是不太現實的。老師之前肯定找過幼兒園,或者是幼兒園方面已經給了老師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比如說等幼兒園開學之後再給老師補發工資或者在這期間給老師發一些基本的生活補助等等情況。



所以如果幼兒園長時間不給老師發工資,然後又沒有給老師一個合理解釋的話,老師完全可以到到法院申請仲裁,走法律程序讓幼兒園給老師補發工資。


最美幼兒緣7


違法!非因員工原因停工停產的,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性,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自第二個工資支付週期開始,按當地規定支付基本生活費。疫情期內,各地對工資等支付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德哥勞動法在線


違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各地對停工停產要支付的生活費有差異,最好以當地規定標準來執行。如廣東省規定生活費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來支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