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手”拆除“集裝箱炸彈”

以“法律之手”拆除“集装箱炸弹”
以“法律之手”拆除“集装箱炸弹”

宁波港口正以相较行政处罚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大力打击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4月2日下午,在一起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中,被告人苏某某、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四年。

据悉,这是宁波市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此案表明,刑事处罚不仅已成为宁波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治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为今后如何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行为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治理路径。

以“法律之手”拆除“集装箱炸弹”

2019年11月28日,宁波海关查获1起烟花爆竹案伪报事件。

非法暴利造成的“集装箱炸弹”

我国烟花爆竹产量约占全球90%,每年约有10万个集装箱销售到世界各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出口的烟花爆竹98%是通过港口装船后以海运方式出口到全球,大部分运往欧洲和北美。

目前,烟花爆竹有南北两条出口通道。其中,北通道承担运输总量的80%,由湖南、江西等产地经陆路运至长江,再经长江运至上海港外高桥或洋山港区,最后转驳集装箱船运往欧洲和美国;南通道则由湖南、江西等产地经陆路运至北海港,再由海船运至香港,最后转驳集装箱船出运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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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烟花爆竹销毁现场。

港口人士指出,普通货物出口前后涉及货主、货代、船代、港口企业等部门,经过运输、订舱、报关、查验等众多环节,作业复杂。而烟花爆竹集装箱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更高、成本更大、手续更多,其装卸、堆存、海运费是普通货物集装箱的2—3倍,不法分子通过匿报谎报成普通货物或者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可谋取非法暴利。

由于国际市场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客观存在,但目前国内仅有上海、北海等少数港口允许烟花爆竹出口。据估计,上海港年出口量约3-4万箱,北海港年出口量约1.5万箱。

这显然远远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因此,部分货主、货代、采购商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选择包括宁波在内的主要港口通过匿报谎报进行偷运。据估计,目前每年大约50%的烟花爆竹通过宁波、厦门、深圳等东南沿海港口非法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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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烟花爆竹销毁现场。

按照规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一类危险品,尤其在天气炎热的夏天,烈日暴晒后的集装箱内部温度可高达70度,这些烟花爆竹在高温下就像“不定时炸弹”。匿报谎报的烟花爆竹装船运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对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和货物带来毁灭性的损失。

据媒体报道,2017年6月22日,上海港公安局发现5个申报货物为塑料垃圾桶的集装箱里面竟然装满了烟花爆竹,共26种计6000余箱。经鉴定,这批烟花爆竹均为1.4级爆炸品,火药总量约为70余吨,TNT当量为1.8吨位,其威力足以匹敌4枚巡航导弹或者数千枚手榴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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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宁波海关查获2起烟花爆竹案伪报事件。

长达12年的“拉锯战”

事实上,为加强宁波港域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早在2008年7月,作为当时奥运安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宁波市政府要求交通部门牵头建立“宁波港域进港出运集装箱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联席会议”制度,海关、海事、公安、安监等12家单位参加,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仅2016—2018年这三年,海事、海关、公安等部门共受理港口集装箱危险货物匿报谎报案件124起,查获155个涉案集装箱。其中,装有烟花爆竹集装箱的案件46起、占比37%,查获装有烟花爆竹集装箱49个、占比31.6%,罚款108.4万元、占比43%。

去年6月,宁波再次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严管重罚”,形成由交通、公安、应急管理、政法委、发改委、财政、商务、市场监管、检察院、法院、海关、海事、宁波舟山港集团等13家单位联合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宁波港域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个阶段来,通过定期联席会商、动态信息共享等举措,之前困扰的瞒报烟花爆竹销毁难、储存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源头治理、全程管控”的工作格局初显成效。

根据协调小组提供的数据显示,从去年6月截止今年4月,宁波港口共查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案件29起,涉及29个自然箱(折合56标准箱),货重约617.6吨。同时,公安机关对3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起案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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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里的“火药味” 宁波海关查获伪报烟花爆竹22.6吨。

“罪刑一致”

与此同时,协调小组发现,虽然加大了对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的整治力度且成果明显,但近年来,宁波港口匿报谎报烟花爆竹集装箱的违法案件仍有逐渐增多之势。

宁波法官徐家新指出,此类案件“越打越多”的原因,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匿报谎报刑事处罚数量少量刑轻,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已难以对匿报谎报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据协调小组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海关对出口集装箱的货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但抽查比例不超过3%,这意味着查获的仅为少数,有相当数量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被瞒报为普通货物出口。

而查获的案件亦只有少部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海关对此类行为只能定性为申报不实、做出3万元以下罚款。海事部门最高处罚额度为5万元。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门亦只能对港口作业委托人(船公司)做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始作俑者的货主、货代或采购商却逃脱处罚。

定罪与量刑亦难以一致。据了解,从烟花爆竹生产地到出口跨省份、涉及环节和人员数量多,侦查部门调查取证困难,能查明案件事实、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满足移交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只在少数,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相匹配。

徐家新指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违法层面,刑事处罚当事人的行为上升到了犯罪层面,“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不法分子将面临至少3年的刑期,如果罪刑一致,可以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这个匿报谎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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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查验关员现场查验烟花爆竹。

宁波已着手通过刑事打击提高震慑力。2018年3月至7月间,苏某某、郝某某陆续与北非、东南亚等国的买家达成烟花爆竹买卖协议,在采购相关货品后委托他人,以瞒报普通货物的方式报关,并准备经宁波港口出口,后被北仑海关当场查获,并移交给宁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侦办。经清点,本次涉案的集装箱内共含1981箱烟花爆竹、244箱“手持火焰信号”,火药总量达到3450千克。

今年4月2日下午,该案宣判:被告人苏某某、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四年。这也是宁波市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

“本案的成功判决是一个好的开始,我们将继续发挥专项整治机制中的联合作战优势,集中力量形成打击整治的强大震慑。”宁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良勇说。

协调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认定的关键证据是要证明匿报谎报烟花爆竹集装箱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的危险性相当。

为此,4月15日,协调小组组织爆破、公安、港口、海事、高校等领域多名专家对28起被查获的非法出品烟花爆竹集装箱案件进行危险性评价,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危险性评价意见。

“组织专家开展每个案件的危险性评价工作,目的是为了补强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以加快对不法分子的定罪。” 协调小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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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烟花爆竹销毁现场。

以“法律之手”拆除“集装箱炸弹”

来源:宁波港航 作者:林芳芳、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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