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減持股票一共分幾步

大股東減持股票一共分成幾步,一步可以,兩步也可以,三步還可以。區別在哪,咱們今天就來聊聊這事,主角就是可交換債券,簡稱EB。

轉換、交換,差了一個字,意思可就差多了。先把可交換債券介紹清楚:可交換債券(以下稱EB)是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劃重點,第一,EB的發行人是上市公司股東,而CB(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是上市公司;第二,EB可以轉換為股票,也可以理解成“債券+認股期權”;第三,EB的換股標的是發行人持有的股票,而不是自身的股票,交換過程只是上市公司股東發生變化,上市公司並沒有實現融資。

EB和CB形似而神不同,最核心的就是發行人不同。CB的發行人是上市公司,目的只有一個——融資,成功轉股是終極追求,沒達到也能實現低息借款。EB就不一樣了,從已發行的EB看,主要有4種目的:融資、減持、增加流動性、套利。可交債能不能搞,關鍵要把目的看透,咱們一個個捋下:

1、融資,這個要聊的不多,對上市公司股東來說,如果能通過發行EB融資,利息成本會更低。以目前掛牌交易的8只公募EB為例,票面利率最高的為1.7%/年,半數利率為1%/年,最新掛牌的三峽EB,期限5年,票面利率低至0.5%/年。話又說回來了,如果僅以融資為目的,這麼低的利率恐怕很難讓金主買賬,多數公募EB還是以減持為主要目的,少付的利息實際上還是收的期權費。與公募EB相對應的還有私募EB,後者在利率方面就高得多,光韻達15年發行的私募EB利率最高達9%/年,但私募EB門檻高且流動性不佳,今天就不多說了,還是先把公募EB聊透。

2、減持,這是主要目的。別的不說,證監會最早發出《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的徵求意見稿是在2008年9月,原因就是當時大小非減持壓力比較大,想提供一個緩釋工具。與直接在市場拋售或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相比,通過EB可以拉長減持的時間,分散減持的力度,再形象一點,二級市場拋售是一步到位;大宗交易是在中間找了個過橋(但也受減持政策的約束);發行EB是分了三步走。以減持為目的發行EB的可能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也可能是其他股東,這點很重要。實際控制人通過發行EB減持,不論出於何種原因,都釋放了利空信號,局外人要掂量掂量自己對未來股價的判斷是否能比內部人更準確。其他股東尤其是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通過發行EB減持,信號意義就小得多,況且減持也未必出於不看好股價,第一隻公募EB“14寶鋼EB”(發行人為寶鋼集團,換股標的為新華保險)就在到期前成功換股,市價較換股價高出50%。

3、增加流動性,這類EB數量少,但可以重點搞!如果上市公司“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後一個月內未實施完成”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忘記的話可以翻一翻《啥?XX股票ST了!妥了,幹!》),真要因為這一條被ST可就虧大了,怎麼辦,通過減持降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是最直接的辦法。上面說了,減持也有幾種辦法,這類上市公司真正的自由流通股只有10%,如果直接在市場拋售,股價會受衝擊,通過EB這個緩釋工具就好的多。所以,雖然直接目的是減持,但初衷是為了增加自由流通股數量,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又不錯,這類EB就是重點,有機會一定要搞!

4、套利,這種高級操作只有大股東,更準確的說是實際控制人才能幹!既然套利,就必須能在高價賣出去、低價買回來,雖然很多人在侃如何實現高拋低吸,但能100%搞成的沒幾個。實際控制人就不一樣了,啥叫“控制”,就是人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能充分利用規則驅使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議!看個具體案例,2013年4月,東旭集團(東旭光電大股東)以9.69元/股的價格,出資12.6億認購東旭光電定增股份1.3億股;隨後東旭集團在2015年6月和2015年7月分別發行兩期私募EB,共募資31億元,期限均為2年(與公募EB不同,私募EB條款變化較多),換股價格均為12元/股,進入換股起始日前後也僅差一天;高潮來了,2016年7月以前,東旭光電股價一直在8元/股左右徘徊,在換股起始日前1 個月公司利好頻出,股價迅速上升突破並維持在換股價以上,最終15 東集EB 全部換股退市,東旭集團收割了換股價與定增價之間23.8%的差價。

除了目的外,EB核心要考慮的還是能力和買入時機的問題,具體可參考上一篇對CB的介紹(詳見《股市躺賺指南》)。CB和EB雖然相似的地方較多,但EB更復雜一些,處於掛牌交易階段的公募EB數量不多,整明白了免得因為一字之差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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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蘇:我再不減持會不會有ST風險?

Z J 會:市場上就10%流通盤,你想砸盤?給你批個EB,趕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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