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约定,即使无法协商一致,通过法院也会判决抚养权归一方。实践中,在离婚后,另一方往往想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但在什么情形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文》第15条、1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而司法实践中,属第(2)(4)情形较为普遍。如何认定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何去理解,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单分享一下:

所谓“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是指享有抚养权一方有酗酒、吸毒、暴力等恶性行为,或者平时夜不归宿、很少关心照看子女,不仅没有让子女感受到爱,还让子女养成了不好的习惯。而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了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正当事由,比如:忙于工作,尽管每天都会回家,但经常回家太晚,没有时间陪伴子女,与子女一起玩耍;再婚并且生育子女,精力有限,无暇照顾,而另一方时间较为充裕,又没有子女,也原意照看子女,并且也具有抚养能力;再婚生育子女后,对与前任生育的子女不好;把子女交给父母,自己不管不顾,无暇辅导其学习;对子女的教育环境差,不利于长久发展,另一方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等等。

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据: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明、子女自己的要求、派出所的证明、学校的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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