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電魚過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三人相约在河里电鱼,其中一人从电鱼竿前端网兜收鱼时不慎触电死亡。近日,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宣判,利川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增压机、电瓶、增压器背包,依法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一男子非法电鱼过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进、李某双相约去电鱼。电鱼过程中,谭某某负责操作电鱼机器,李某进、李某双负责捡鱼。大约半小时后,谭某某让李某进将其所持电鱼的竿子前端网兜里的鱼拿出,李某进在拿鱼过程中触电倒入水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进系电击死亡。

事发时,谭某某等人将李某进抬到沙滩上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明知他人报警后,谭某某在现场等待,后经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谭某某委托其兄弟与李某进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进家属的谅解。同时,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男子非法电鱼过失致同伴死亡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勿拿生命当儿戏,不用违法方式进行捕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文 | 王玲 杨俊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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