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4日农历三月廿二,星期二
---【 案情 提要 】---
2020年4月5日21时20分许,董某酒后驾驶蒙DM****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 案情 经过 】---
2020年4月5日17时许,董某和朋友在松山区振兴大街动力机胡同某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董某喝了大概五、六瓶啤酒,饭后是当天下午18时30分许,董某返回家中休息。当晚21时许,董某独自驾车去新城接人,董某开车从动力机胡同北向南走到与振兴大街交叉口右转进入振兴大街,沿振兴大街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董某向执勤交警承认自己酒后驾车。随后董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传唤至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交警:你有机动车驾驶证吗?
董某:我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2020年4月6日,我们委托聘请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您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你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3.05mg/100ml,你对此检测结果有异议吗?
董某:没有异议。
交警:你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吗?
董某:我知道。
交警:你为什么在明知酒后驾车的行为是违法的,还要酒后驾驶机动车?
董某:我回家后在家里睡了一觉,醒了以后觉得自己已经醒酒了,而且没有想到交警会在路面执勤,所以抱着侥幸心理开的车。
公安机关对董某的处罚
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6月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赤峰市交警支队二大队
编辑:张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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