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關了37天放出來,過了三年要逮捕了嚴重嗎?

力爭上游


三年以後,又以同樣的緣由被逮捕,問題可能就比較嚴重了。題內容中沒有說明刑拘37天后是以什麼形式“放出來”的。是取保候審?還是結案無罪釋放?如果是取保候審,那麼在結束取保候審時公安部門給出了一個什麼結論?總之,第一次37天結束了羈押說明你的案子一直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批捕。如果是同一個原由的話,現在檢察院批捕了。案件進入了的審查階段。正常情況下,這說明案件證據已收集充分了,已達到公訴條件。如果這個時候又收捕羈押的話,估計公訴機關的建議刑期在三年以上。


九日共由


說的不夠祥細,是在哪裡關了37天?是什麼類型的強制措施?是什麼機關實施的?是留置還是拘留?

如果是留置,採取措施的是監委。

如果是拘留,拘留分四種,刑事、行政、司法、民事拘留。實施的機關和依據的法律法規各不相同(如果有朋友想祥細瞭解,可關注我並留言)。單從拘留37天看,刑事拘留並且案情複雜的可能性大。

過了三年又逮捕,是原先的案情有了進展還是又發現了新的案情導致的?沒有說清楚。但是逮捕有嚴格的條件,既然已採取逮捕措施,說明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兼據現實危險性,稱謂也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

至於是否嚴重,需要由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決定。應該到判處刑罰的嚴重程度了,從拘役到死刑都有可能。


天地不言666


先被拘留了37天后被釋放,而三年以後卻被逮捕。看來,過了三年公安機關都沒有放過你,這問題還是非常嚴重的。

如題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並且,公安機關認定,多半就是甲犯的罪行,於是依法將其拘留。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收到提請批捕後,應當在7日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最長就是37天!

當然,檢察院可能認為證據不足,就沒有對甲批准逮捕。甲本以為自己能高枕無憂了,可公安機關經過三年的偵查工作,終於坐實了甲的證據,於是檢察院便決定逮捕甲。

所以,甲的情況很不樂觀,從公安機關長達三年都不放過他,就能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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