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重大變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禁止結婚

隱瞞病史可離婚嗎?


律師執業這幾年,我們遇見了不少因為一方婚前隱瞞疾病,婚後被發現另一方要求離婚的真實案例。


曾有一位女性,婚後意外發現老公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擔心傳染給自己和以後的孩子要求離婚。


也曾碰到一位男性,因為婚後發現老婆患有癲癇和心臟病所以要求離婚。


遇到隱瞞病史的情況可以離婚嗎?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原《婚姻法》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那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呢?根據《母嬰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包括: 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可見,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並處在發病期的患者不允許結婚,若婚後仍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問題又來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到底指的是哪些疾病呢?


我找了好久好久真的沒有查到明確的法律規定!查閱大量的資料,主要還是醫學上的基本概念。


不過,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官網上找到了一篇文章,題目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下拉閱讀了解。


摘錄自《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後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癒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


關於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於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多數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於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於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這文章看得我也很懵逼,反正就是大家對哪些疾病不應當結婚仍然沒有定論,也不知道有關部門到底是啥,也沒有見到有關部門制定啥具體規定。


好了,現在這個問題不需要糾結了!因為民法典直接刪除了這個規定,不存在什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取而代之的是“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此次民法典直接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條款,也就是說不管你患了啥病都不禁止你結婚,但是在婚前必須要如實告訴對方,如果沒有告訴,對方在知道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法條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看完這個規定,我內心慌得一逼。你聽聽我的分析有沒有道理哈。


第一,啥是重大疾病?前面的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啥,法律上直接都沒有明確規定。而重大疾病這個新概念法律上則更是找不到啊!


第二,婚前如實告知是啥意思?必須主動告知嗎?對方不告知怎麼辦?我能不能拉著對方去醫院做個全面體檢?體檢的結果我有沒有權利知曉?會不會侵犯對方的個人隱私?啊好難!


第三,對方隱瞞的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但是如果對方隱瞞的是嚴重傳染性疾病呢?如果傳染給自己甚至傳染給小孩子了呢?受害人的後半生ta付得起責嗎?!!!或者隱瞞的是嚴重遺傳性疾病,生出來一個殘障兒呢?小孩子的一生怎麼辦?啊看得我——


我好生氣啊!


大美律說


回到現實,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判決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而本文開頭講到的,一方因為另外一方隱瞞了乙肝、癲癇、心臟病等而要求離婚的,如果僅有這一個原因,法院基本上不會判決離婚。但隨著民法典的生效,能否適用新規定要求撤銷婚姻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也很難說。


最後,想再闡明一下我的觀點:


我支持不因患有某種疾病而直接從法律上剝奪其締結婚姻的自由,並堅持認為不應對其歧視。畢竟世間有真愛,人家你情我願的,又沒害了誰,法律你禁止人家幹啥?


但是,我堅決駁斥、反對隱瞞疾病(尤其是嚴重傳染病、遺傳疾病),在對方毫不知情地情況下與之結婚、甚至生育子女。婚姻可以撤銷,但傷害不可逆。過錯可以賠償,但是健康沒有誰賠得起。


希望所有人,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負責。珍愛健康,婚檢必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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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方智富

審閱與校對:錢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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