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套現,單位可以嚴重違規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可以

銀行員工套現,單位可以嚴重違規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可以

作者:葉鳳怡

廣悅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實踐中,員工常以違規行為次數少、情節不嚴重、沒有造成單位損失為由認為單位違法解除。在此,筆者以銀行員工套現進行舉例分析。

說到套現,大部分人可能認為這並不屬於違法行為,原因是:金額少、多發常見、只要按時還款就不會被發現、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甚至認為這純屬個人行為,所以無需負有法律責任。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套現是嚴重擾亂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行為,有監管部門的規定明令禁止。


一、定性套現屬於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1)《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用卡套現活躍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74號】規定:

三、各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持卡人用卡情況的監控,對已經確認存在套現行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權採取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將相關信息錄入徵信系統和銀行間已建立的共享欺詐信息庫等措施。

(2)《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銀髮[2009]142號】:

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髮卡機構可採取臨時鎖定交易等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確認存在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髮卡機構應採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套現可能引致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嚴重法律後果,由此類推,銀行作為用人單位時,更應當從嚴監管員工的日常行為規範。而銀行員工作為具有專業銀行卡知識的從業人員,其套現行為不僅有違職業道德,是不誠信的行為,而且嚴重損害了銀行形象與聲譽,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規定。所以銀行制定關於“員工出現套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合法合理。


二、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單位合法解除

在司法實踐上,我們通過“套現、信用卡、勞動爭議、銀行、判決”等關鍵詞對現有公開的司法文書進行搜索,得出8個相關判決認為銀行員工的套現行為確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在這8個案例中涉及了4家不同的商業銀行,分別來自於廣東廣州、上海、江蘇徐州、四川自貢、四川成都、廣西柳州共6個地方的一審、二審法院,從案例所涉地域的廣泛性、以及判決理由的相似性而言,均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我們進一步研究上述8個合法解除判決書的內容,可發現法院支持單位合法解除的主要理由有兩個:

  1. 員工自認;
  2. 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確實存在違規套現行為。

因此,銀行想降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時,應當注意從這兩點出發仔細蒐集證據。


三、律師建議

對用人單位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經民主程序依法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即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與用工權的體現,於法不悖。但是在認定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證據的充分性、完整性,避免因證據不足使合法解除變成違法解除。

對勞動者而言,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是勞動者義務,對於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特別是該行為已經上升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度時,不應抱有僥倖、挑戰的心態。否則,在個人職業生涯上留下不誠信、不守法的汙點,可能影響大好前途。


以上為筆者結合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案例所作的分析,供各位讀者共同探討。


參考案例:

1、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9373號】

2、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10630號】

3、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徐民終字第2247號】

4、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3民終699號】

5、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456號】

6、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374號】

7、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02民終1857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02民終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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