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虛假違法廣告系列典型案例二——開遠市光明大藥房發佈違法藥品廣告案

2019年4月11日,开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开远市东风路上段167号的开远市光明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为宣传推广销售温补气血口服液、肝肾滋、回春如意胶囊、锁阳补肾胶囊、活力源胶囊等5种药品,从2019年3月底开始将上述5种药品的广告宣传册在该药房内进行发送。在该广告宣传册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且含有“专家感叹:松寿康元是最科学最安全的治疗方式”“松寿康元之所以超越同类产品,获得‘最科学最安全的特效药’称号”等内容,误导相关受众购买该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情形规定,有依法可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2019年5月,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二——开远市光明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二——开远市光明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二——开远市光明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二——开远市光明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祝小涵

审核: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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