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機構聯合發文嚴懲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之十)

为配合依法防治疫情工作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近期各地出现影响防疫的不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本号将通过十篇文章向朋友们解读,本次为最后一篇第十篇。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十)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前文连载的第(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十)


《意见》指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该裁判思路体现了从严的政策要求,以达到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在此期间,朋友们务比平时更加遵纪守法,服从防疫工作人员指挥,俗话说,“不打闲,不打懒,专打不长眼”。

重磅!四机构联合发文严惩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之十)


楼下腊梅花开,沁人心脾,春天已然来临,疫情终将会过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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