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婚姻和情感,如果用以法律裁判的角度來分析,我們又能從中得到些什麼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當男方坐牢時,女方出走,拋開法律的問題,只談這種婚姻又何必有當初的結婚?
一場無情婚姻的案例
原告: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女,1984年8月9日出生。
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二、兩個女兒由原告撫養;三、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男方)的陳述:兩人於2003舉行結婚儀式,之後生育長女後,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又生育了次女。
2016年因男方到監獄服刑,被告離婚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無法聯繫,兩個女兒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顧。
2020年2月24日男方出獄回家後,多次找到女方親屬嘗試聯繫對方,但其親屬也無法找到女方。
被告(女方)未到場陳述。
法庭判決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存續的基礎,雙方自由戀愛結婚後,因男方犯罪入獄服刑,女方亦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對於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男方主張撫養兩個女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男方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在作出判決前,女方未到場應訴,綜上判決,1.兩人離婚;2.兩個女兒由男方撫養。
情感解析
這是一場無情的婚姻。之所以用‘無情’來評論,不僅僅是女方對自己婚姻、對自己丈夫的背叛,更重要的是她對自己女兒的無情。
“孩子,是,媽媽身上掉下的肉。”這一句話最是刻畫出了,孩子在母親心中的分量。
在簡單的事情陳述中,我們不知道男方為什麼違法,為什麼坐牢,我們也不知道女方經受著什麼壓力,亦或者是什麼誘惑,所以我們並不多討論夫妻的情感。
但不得不說這個案件中的無情之處。
一個30多歲的女人,一個有著2個女兒的母親,一份4年的期待,這是孩子對母親的期待啊!
孩子的父親已然在牢獄之中,孩子的母親又如何能放下心,放棄了孩子。就算有巨大的壓力,但為母則剛,難道真的就只能對孩子無情嗎?
當然,做父親的無法陪伴孩子成長,也是逃不掉責任。
法院判了離婚,這是必然。孩子給了父親,只是不得不如此。
最後希望兩個女孩能夠在父親的養育之下,健健康康的成長,更是希望這個做父親的,能夠在踏踏實實扛起生活重擔的同時,多多關注孩子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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