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出資離婚房產分割對簿公堂法院如何判決?

成家立業安居生活,已是現代人一項普通的追求,那麼買房是一個家庭的大事,現實中許多年輕人,由於剛剛走入社會參加工作,收入除了日常生活開支後也是剩下不多,在置辦房產時候,大多數都是需要父母給予資助,那麼對那些結婚後的年輕人,父母在無償提供資金支持後買了房,小家庭一直和和美美過下去,也就沒有什麼,但是有的年輕兩口子,卻中途兩人過不下去了鬧離婚,這樣父母參與出資的房產,在離婚時雙方協商不成,又該如何處理呢?人民法院對此又會如何判決呢?

男女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出資離婚房產分割對簿公堂法院如何判決?


那下面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件(案號2015桐民一初字第02433號)來分析說明這個問題。

◆原告吳某與被告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婚生女吳某乙出生,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瞭解,性格差異大,致使婚後未建立起相互信任、和睦融洽的夫妻感情,而且雙方家人之間矛盾和糾紛不斷,多次報警,已嚴重影響生活安定。2014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要求法院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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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2012年7月5日在上海市××路××新村××號××室購住房一套,價值508,000元,產權人為吳某,該購房款由原告吳某父親出資26萬元、被告陳某父母出資2萬元及原告自有資金5萬元及向親朋借款購買,2013年9月17日產權人變更為吳某、陳某。

▶對這套房產人民法院在分割時將如何判決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互不信任,婚後亦未培養出夫妻感情,在原告兩次起訴離婚,均經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訟期間,彼此仍未珍惜和好機會,共同生活,互盡夫妻義務,以致夫妻關係未得到實質性的改善,至今仍分居生活。現原告以夫妻分居兩年以上,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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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本案訴爭的位於上海市大連西路玉田新村XX號16室住房一套,於2012年7月5日產權登記在吳某一人名下,原告父親為原告婚後購房時出資26萬元,被告陳某父母出資2萬元用於購房,可視為雙方父母分別對原、被告的贈與,理應按出資額按份共有,但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該房屋又於2013年9月17日產權登記在吳某、陳某兩人名下,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補足購房出資款80,000元,該房屋應為雙方共同所有,權屬均等。

★法院判決:一、准予原告吳某與被告陳某離婚。二、婚生女吳某乙由原告吳某甲撫養成年。被告陳某每月支付吳某乙撫養費500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其十八週歲止,並享有對吳某乙的探視權。三、共同財產位於上海市大連西路玉田新村住房一套屬原告吳某甲、被告陳某共同所有,權屬均等。四、被告陳某應支付原告吳某甲購房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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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已婚兒女買房時,父母在向兒女提供資金幫助時,有現金的就直接把現金交給了兒女,錢存在銀行裡的就直接把銀行卡或存摺交給兒女,並沒有像法律規定那樣,保留相關憑據或明確是贈與自己的子女,這樣一來兒女的小家庭一旦出現問題,對於所購的房產父母出資的部分,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就成了問題了,那麼作為父母應該怎麼做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已婚的兒女在買房時,父母在向他們提供資金幫助時,我們建議資金採用銀行轉賬方式,註明贈與自己的子女用於買房使用,保留銀行轉賬的憑據,或者有條件的話與兒女兒媳女婿之間,草擬一份書面說明材料,這樣將來即使對房產處理時,就避免發生對簿公堂的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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