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被辭退,能主張醫療補助嗎?


醫療期滿被辭退,能主張醫療補助嗎?

基本案情

張某於2018年6月入職,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於2019年1月被查出患有疾病,手術治療後痊癒。醫療期滿後,張某於2019年7月返崗上班,不久後,單位向張某發送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張某遂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醫療補助。


醫療期滿被辭退,能主張醫療補助嗎?

律師點評

醫療期與病假的區別在於,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醫療期的標準由法律確定,而病假的程度則根據病情確定。

上班期間,由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形,單位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醫療期,在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應及時到崗上班。在醫療期間,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即便合同到期,也應順延至醫療期滿。那麼,當醫療期滿後,勞動者重新返崗上班,此時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醫療補助嗎?

根據《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函[1996]40號、《對於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指的是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醫療期滿被辭退,能主張醫療補助嗎?

上述覆函對於給付醫療補助費的適用情況進行了界定,但對於用人單位在醫療期滿違法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未作明確規定。

其次,關於醫療補助費的相關規定文件產生時間均集中在1994-1997年間,形成上述文件的背景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不完善,考慮到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到期後離開單位,受傷病的影響不能及時參加新工作,又無法享受當時還不普及的醫療保險救助,因此出臺了上述規定。但隨著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及醫療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和普及,勞動者即使在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情況下離職,也可以通過醫療保險制度得到較為充分的補償。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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