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公司能按照員工守則罰款嗎?


上班遲到,公司能按照員工守則罰款嗎?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劉先生入職一家傢俱銷售公司做銷售員,雙方簽訂期限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3000元,每銷售一套傢俱提成5%。

2019年5月份,劉先生收到4月份的工資,發現工資條上被扣款500元,劉先生遂問公司財務是怎麼一回事。財務告知劉先生,因為其4月遲到兩次,按照公司規定要進行罰款。

對此,劉先生認為:雖然自己有兩次遲到,但是其利用午休時間完成了工作任務,並不會對正常勞動產生影響。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劉先生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500元。

據悉,在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員工遲到半小時以內罰100元,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下罰200元,一小時以上罰400元。不僅如此,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來,所有的員工都按照這個規定執行,規章制度在劉先生入職的時候也已經告知。因此,公司指出:劉先生遲到兩次,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扣款是合理的,並不同意支付工資差額。

劉先生則認為,自己雖然有兩次遲到,但一次遲到時間在5分鐘內,並不會對正常勞動產生影響;另一次遲到一小時以上,則是因為地鐵故障,並非其本人過錯,並且已經在午休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劉先生認為其日工資折算不到400元的情況下,銷售公司對遲到一小時以上罰400元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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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結果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雖對勞動者有管理權,可對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做出相應的規定,並對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約束,但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故對劉某要求支付2019年4月工資差額5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用人單位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對勞動者的遲到進行罰款,為何錯了?

勞動者遲到早退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有權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管理,以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用人單位也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對於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處罰,以兼顧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用人單位管理效益。

但是,法律並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可在內部規章制度內設定罰款的條款

。因此,本案中,用人單位該項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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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遲到屬於缺勤的一種形式,如果缺勤一天,那毫無疑問勞動者無法享受當天的工資,但是遲到該如何處理呢?相對於全日缺勤而言,遲到缺勤時間比較短,有時僅僅為幾分鐘,那用人單位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對此,儒德律師建議:

1.明確規定勞動者上下班時間。

2.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遲到有管理權,但也應視遲到原因進行區分。

3.正確把握處罰的尺度。

企業可通過設立全勤獎、績效考核形式對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管理,也可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形式進行處罰,對遲到早退情況嚴重的勞動者也可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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