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案-件比”評價指標運用情況的調研報告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微信公眾號

編者按

日前,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調研、書面調研、陪同最高檢諮詢委員會調研等多種方式,就“案-件比”評價指標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綜合相關情況,形成了調研報告。現將此報告略作刪減後予以公佈,敬請關注。

本次調研主要採取了三種調研方式,覆蓋北京、黑龍江、遼寧、山西、浙江、廣西、兵團等地。

一是實地調研。2020年8月23日至26日,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帶隊赴廣西、北京兩地,採取座談會、個別談話、核查統一業務系統數據及抽查案件卷宗等方式,對“案-件比”指標運用情況進行了解。其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和青秀公安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檢察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州縣檢察院和龍州縣公安局、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和門頭溝區公安分局分別召開8個座談會,先後共有2個省級院、2個市級院、4個基層院和1個市級公安局、4個基層公安局等80餘名人員參加座談,與6名一線辦案檢察官個別談話,查閱數據1100餘項、卷宗25冊、退補提綱30份。

二是書面調研。北京、遼寧、黑龍江、兵團和江蘇等地檢察機關報送了分析報告和相關材料。

三是陪同諮詢委調研。案管辦派員陪同最高檢諮詢委第七調研組赴浙江、山西兩地就“案-件比”作了調研。調研情況總結如下:


一、各地檢察機關對“案-件比”評價指標高度重視,健全機制,強力推進

最高檢提出“案-件比”概念、通報各地數據後,各地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求極致的工作要求,認真落實最高檢決策部署,採取各種措施優化降低“案-件比”。

(一)各級院黨組高度重視,層層傳導壓力,逐級壓實責任。從各地情況看,各級院黨組和主要領導重視是“案-件比”指標充分運用、得以優化降低的根本保障。廣西、山西在去年最高檢首次通報時都排在靠後位次,兩地院黨組高度重視,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楊景海赴多個基層院實地調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並全面部署,下發《關於採取有力措施切實降低刑事案件“案-件比”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崔智友在全區檢察長會、數據分析研判等會議上多次動員部署,自治區檢察院迅速出臺《關於加強全區檢察機關案件質量管控切實優化“案-件比”的意見(試行)》,採取實地督導等措施強力推進,今年以來兩地均已處於全國最優水平。北京市檢察機關今年1至5月“案-件比”數值高達2.68,其中4月單月達到峰值3.85,市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檢察長敬大力帶隊深入基層調研,召開全面提升刑事辦案質效工作部署會,研究出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提升刑事辦案質效的意見(試行)》等6個文件,三級院齊抓共管,辦案質效明顯提升,六七八三個月單月“案-件比”分別降至1.96、1.46和1.3。

(二)強化與其他政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努力營造同向發力、提質增效的工作理念與氛圍。最高檢提出“案-件比”概念後,許多地方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向公安、法院作了通報,提出改進工作銜接的思路措施,有的還報告當地黨委政法委,努力在本地區政法機關之間達成共識,共同發力,實現提質增效。門頭溝區檢察院主動與區公安分局對接、通報相關要求,並多次安排檢察官為公安辦案人員培訓授課,助力公安辦案人員深入理解“案-件比”的內涵意義與工作要求;龍州縣檢察院向縣公安局通報後,縣公安局多次主動邀請該院檢察官為公安辦案人員講解培訓,雙方協作更加順暢,辦案合力得到顯著增強。

(三)加大提前介入偵查力度,不斷提升引導偵查取證效果。地方檢察機關深刻領會“案-件比”旨在引導檢察人員將工作做到極致、做在前面的內在要求,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傳導證據標準等方式,助力提升偵查效果。一是充分發揮派駐檢察室的作用。廣西實現在公安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全覆蓋,崇左市兩級檢察院藉助派駐檢察室,有效開展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等工作。二是提前介入適用更加普遍。

朝陽區檢察院對掃黑除惡、涉疫、涉眾型經濟犯罪及未成年人性侵等案件,實現100%提前介入偵查,並建立引導偵查臺賬制度,實現捕前、訴前、補偵期間對偵查活動的全程引導,定期跟進證據收集補查情況。青秀區檢察院今年1至7月引導偵查取證率為30.9%,同比上升25.5個百分點。三是提前介入方式更加靈活。除通過派駐檢察室介入外,還有電話、微信等“流動”平臺,檢察與公安的聯繫配合更加緊密。

(四)全力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推動程序細分、繁簡分流,優化辦案資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節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意義。適用此項制度,縮短了辦案週期,減少了延長審查期限、退回補充偵查、申訴等環節,與降低“案-件比”的要求高度契合。一些地方全力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比如,廣西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案件細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對速裁程序案件無需製作審查報告,對簡易程序案件全面推行簡化格式審查報告,實現“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又如,江蘇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將認罪認罰適用、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等提前至偵查環節,併合理調配辦案資源,探索用20%的人辦理80%的簡易案件,用80%的人辦理20%的複雜案件。

(五)健全完善司法辦案和內部監督工作機制,嚴格法定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與審批機制。從全國看,“案-件比”中退回補充偵查和延長辦案期限佔“件”數的95%以上。對此,各地檢察機關普遍嚴格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一是嚴格退補條件。對於能夠通過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補充的證據材料,爭取在審查期限內補充完畢,不再退補。確需退補的必須製作詳細的補偵提綱。二是提高審批權限。例如廣西對於退補和延長審查期限均上提了審批權,一般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有的規定二退、二延、三延需報檢察長審批。三是積極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許多地方自行補充核實證據,減少不必要的退補。

(六)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確保案件質量不降反升。許多地方深化捕訴一體機制,著力圍繞訴訟全局精細辦案,切實提升案件質量。一是全面落實捕訴一體機制,堅持誰介入、誰辦理、誰負責,同一案件由同一位檢察官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讓檢察官更早熟悉案情、提前引導偵查,減少不必要的退補延期,為保障案件質量打好基礎。

二是強化捕後跟蹤引導。對捕後案件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開展常態化跟蹤引導。例如崇左市檢察院要求檢察官對《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十日一跟蹤,及時引導偵查思路、反饋檢察意見,確保捕後訴前期間的偵查取證實效。三是加強與監察、偵查、審判機關的溝通。定期就偵(調)查工作等相關問題進行通報,就執法司法和證據標準達成共識,形成良性積極的工作關係。

(七)積極開展公開聽證、公開審查,加強釋法說理,主動接受監督,不斷提升案件處理的認可度、權威性。為爭取公安機關、當事人對檢察決定的理解和信服,防止因工作不到位產生下一個不必要的環節,地方檢察機關不斷深化案件公開、加強釋法說理。一是積極開展公開聽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比如,今年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兩級檢察機關已公開聽證11件刑事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偵查機關、當事人參與聽證。二是加強釋法說理。江蘇省檢察院出臺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實施辦法等,對不捕、不訴案件詳細說明理由,解釋相關規定,爭取獲得偵查機關、當事人的理解支持。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建立存疑不捕案件會商機制,與公安機關簽訂《關於提高存疑不捕案件辦理質效的意見》。

(八)以有力督查和科學考評引導“案-件比”指標合理運用。地方檢察機關加強與“案-件比”指標相關工作的督查考核,各級院和辦案人員優化降低“案-件比”的自覺性、主動性、有效性得到明顯增強。一是將優化降低“案-件比”作為重點工作加強督導。有的建立約談制度,對“案-件比”指標值相對較高的下級檢察院,約談主要院領導,層層傳導壓力,強化督導。二是完善科學考評機制。有的將“案-件比”指標或者與其相關聯的退補、延長期限、不捕複議複核、不訴複議複核等,納入對下級院或者檢察官的業績考評內容,引導“案-件比”指標的合理運用。

(九)充分發揮案件管理部門作用,加強對案件的監督管理。積極發揮案件管理部門在優化“案-件比”中的職能作用,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規範化開展。一是把好案件出入關。通過受案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不在案、關鍵證據缺失等,向偵查機關說明補正理由再行受案,降低退補或者延期的可能;對於不批捕、不起訴案件,著重查看是否有說理、繼續取證意見書等,把好出口,減少複議、複核的可能性。

二是加強流程監控。重點對退補、延長審查期限等加強監督,對不規範問題督促整改。三是加強對檢察業務數據分析研判和深度挖掘。各地普遍將“案-件比”指標運用情況作為專題,定期進行全面分析,查找問題,對症下藥。

此外,一些地方還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研發“案-件比”數據採集與實時計算系統,隨時關注變化情況,及時採取相應舉措。



二、“案-件比”作為司法辦案質效GDP的效應已經顯現,且影響正在逐步深入和擴大

最高檢黨組在提出“案-件比”概念時即秉持一種理念:要跳出檢察看檢察,站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看待“案-件比”,要通過這一個指標就能對整體檢察工作、司法工作作出基本評價,進而督促引導各項檢察工作、司法工作健康發展。從調研情況看,“案-件比”指標作為司法辦案質效GDP的效應正在顯現,它的運用不僅有力推動檢察工作持續向好轉變,同時在公安、審判機關中也產生了明顯反響,已經並將繼續影響偵查、審判的辦案方式、工作習慣,其效應正在逐步深入和擴大。

(一)對公安機關來說,“案-件比”指標的運用,有效促使其自覺主動地提升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偵查辦案質量明顯提高。調研中,地方公安機關普遍對檢察機關為降低“案-件比”而採取的系列措施表示認可和支持,一是認為檢察機關提出“案-件比”指標既是刀刃向內的自我加壓,也對公安機關起到了“擠壓器”和“助推器”的效果,擠壓掉非必要的辦案環節、助推公安機關案件質量提升。二是認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主動性和深入性較以前有明顯提高,貫穿偵查取證的全過程,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標準和要求,促使公安人員不斷提升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證據收集更加及時全面,既避免事後補偵時證據滅失,也使公安幹警的能力素質得到鍛鍊提高。三是認為檢察機關嚴格適用條件、減少退回補充偵查後,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減少了公安機關不必要的調查工作,也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環節,有利於緩解公安人員的壓力。四是檢察機關大量減少退回補偵,過去在個別案件中公安借用檢察機關退補時間繼續偵查取證的做法行不通了,促使偵查人員將工作做在前面,更加註重偵查效率和質量。

(二)對法院來說,“案-件比”指標的運用,有效促使其加快辦案節奏,不斷提高審判效率,程序倒流現象減少。實踐中,個別法官出於種種原因,會與檢察官溝通協商由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案-件比”指標適用後,檢察機關主動向法院進行通報“除法定情形外,檢察官不得隨意建議延期審理”,減少了建議法院延期審理的案件數量,減少了程序倒流,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促使法官提高辦案效率的作用。

(三)對檢察機關來說,“案-件比”指標的運用,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工作理念和作風,辦案質量效率效果明顯提升。“案-件比”對檢察機關自身影響最大。一是程序空轉的弊病得到遏制。過去,有少部分本沒有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或者退回補偵必要的案件而作了延期或退補,退補後案件基本原樣送回,造成程序空轉。“案-件比”指標運用後,適用延期和退補更加規範、嚴格,程序空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辦案方式明顯改變,工作作風更加主動。積極開展捕前介入偵查、訴前引導偵查,改變過去文來文往、臨近到期方決定不捕、不訴、退補的做法,審查中發現問題隨時與偵查機關溝通,隨時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大大減少徒增的“件”數。

三是注重跟蹤監督,確保工作善始善終。對於退回補偵的案件,退補文書必須明確為什麼補、補什麼、怎麼補,引導偵查更加有效。退補後也不再一退了之,而是隨時向公安了解補偵情況,推動補偵意見落實。四是辦案效率、質量同步提升。擠壓非必要的空轉程序後,司法資源得到優化,辦案效率極大提升。同時,由於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等措施的有效運用,偵查方向更明確、證據收集更精準,案件質量也更有保障。五是隊伍素質能力不斷提升。壓力帶來動力,“案-件比”指標倒逼辦案人員主動學習、主動提高、補齊短板。

(四)“案-件比”指標的運用,有效改善了監察、公安、檢察、審判之間的銜接關係。“案-件比”指標推出後,監察及公檢法機關之間溝通互動更加頻繁,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更加有力,有助於形成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依法辦事的合力。一方面,基層檢察人員反映,現在公安更主動也更願意接受檢察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因為他們實實在在感受到了偵查質量和辦案效率提高的好處。

另一方面,基層公安人員也反映檢察機關對公安工作更支持更主動。青秀區公安分局一名大隊長指出,過去提請批捕或移送起訴的大多數案件,檢察人員很少與公安溝通,往往是快到期了直接作出不捕或退補決定,導致公安人員想補證也來不及。現在,公安與檢察人員的聯繫渠道特別暢通,立案前後、提請批捕前和審查批捕中、上班時間以及深夜、假期,都可以隨時向檢察官請教或者互相討論,材料不齊隨時通知,公安人員很滿意。



三、“案-件比”指標數值較高地區的主要原因分析

儘管“案-件比”指標在實踐中產生了良好的效應,但從實踐看,一些地區的指標值依然較高。從實地調研和部分地方檢察機關的分析報告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院領導和辦案人對“案-件比”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理念更新不及時不主動,落實優化“案-件比”的自覺性不足。最高檢提出“案-件比”概念後,一些領導和辦案人員沒有深入學習領會其蘊含的精神實質和豐富內涵,沒有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和求極致的工作要求的高度來理解和看待,以“案-件比”指導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不夠。實踐證明,凡是院黨組、院領導高度重視的地區,“案-件比”指標值都比較低;對於“案-件比”指標值較高的地區,院黨組、院領導什麼時候開始重視,“案-件比”指標值什麼時候就會開始下降甚至大幅度降低。

(二)沒有針對“案-件比”指標的優化,建立健全專門的辦案程序規範和監督管理機制。降低“案-件比”,關鍵是建立健全辦案機制和管理制度,促使上一個環節將工作做到極致,避免下一個不必要環節的發生。一些地方由於前期重視不夠,沒有出臺制度機制,因此沒有有效控制不必要的“件”數,導致“案-件比”較高。比如黑龍江省檢察院提到,由於沒有研究影響“案-件比”的諸多因素,缺少示範整改等措施,特別是對影響較大的退補、延長審查期限等環節缺乏指導性規定,導致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三)重大、疑難、複雜和經濟犯罪、涉眾型犯罪、涉黑惡犯罪等案件具有特殊性,客觀上需要較長的辦案時間和環節。一些特殊案件,本身確實需要較長的辦案時間和較多的訴訟環節,此類案件如果數量較多,就會拉高本院乃至本地區的“案-件比”。比如,朝陽區檢察院辦理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佔北京市60%以上,佔全國的40%左右,這類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員眾多、資金交易複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都不是同一時間集中出現,司法會計鑑定耗費時間較長且不是公安、檢察機關所能決定。同時,經濟犯罪歷來是公檢法機關產生分歧意見的“重災區”,再加上平等保護民營經濟落實少捕慎訴需要全面開展證據審查、不起訴公開審查、推動和解賠償等工作,客觀上需要較長時間和多次退補。

又如,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大量黑惡案件移送起訴且多為疑難、複雜案件,確有退補、延長審查期限的必要。同時,由於辦理涉黑惡案件佔用辦案力量多,導致其他案件辦理也受到影響,客觀上導致退補、延長審限等措施的適用。

(四)檢察人員辦案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犯罪手段的多樣化、科技化等對檢察人員辦案能力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而一些辦案人員的能力水平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對案件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的能力不足,在引導取證、退回補充偵查時,不能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據收集提綱。一些檢察人員對自行補充偵查運用不夠充分,補充證據只能依賴退回偵查機關。比如,某基層檢察院辦理相對簡單的危險駕駛案件,本應快速辦理,但該院2020年1月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案件中,危險駕駛類案件高達12件,佔一次延長案件數的34.3%。二是溝通說理能力欠缺。有些辦案人員對審查發現的證據不足案件,不是加強溝通要求偵查機關及時補充材料,仍習慣於臨近到期延長期限或者退回補偵;有的退補時文書質量不高,難以一次說清補偵要求,造成案件多次往返。如某地檢察機關辦理的謝某某危險駕駛案、陳某某危險駕駛案2起案件,均經過一次延長審限、一次退查,最終卻均以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不起訴結案。

三是專業知識欠缺。一些檢察人員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涉眾型經濟金融犯罪時,相關專業知識欠缺、能力不足,無法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只能靠多次延長審查期限或者退補來緩解辦案時間的不足。

(五)一些案件的偵查質量還有待提高。近年來,公安機關加強管理力度,偵查質量不斷上升,但也存在一些偵查質量不高、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退回補偵的情形。

(六)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配合有餘、監督制約不足。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考慮到彼此關係,對公安、法院的一些要求,也會接受配合。



四、要全面、聯繫地運用“案-件比”指標,防止孤立、割裂或者工作方式單一帶來消極影響

總體看來,“案-件比”指標對司法辦案工作發揮了積極的正面作用。不過,調研中,基層檢察和公安人員也反映了一些問題,若不予重視並加以解決,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片面理解“案-件比”指標,一定程度上造成對其他相關工作的弱化。“案-件比”作為案件質量核心指標,在指標體系中居於統領地位,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帶動、促進其他評價指標以及各項檢察工作普遍向好。實踐中,一些地方沒有完整理解其內涵實質,片面認識和追求更低的“案-件比”指標值,影響了一些工作的開展。比如,查清犯罪具體事實、適用認罪認罰、強化訴訟監督、開展釋法說理等,都是“案-件比”指標的重要方面。但有的辦案人員孤立、片面、割裂地看待上述工作與“案-件比”的關係,以開展上述工作需要更長時間、影響“案-件比”為由,對有些問題作簡單化處理。實際上,“案-件比”指標就是質量、效率指標,如果辦案效果不好,也會引發新的程序,拉高“案-件比”。因此,要全面地、聯繫地、辯證地看待和運用“案-件比”,只有做到真正理解和注重“案-件比”,各項工作才都會很好地開展,相應的指標也才都會向好。

(二)採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未區分不同案件具體情況而採取不同的措施。在工作推動過程中,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對辦案活動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要求和審批制度。這些規定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司法辦案實際,是否適合不同類型的各種案件,是否會影響不同案件的辦理質量等,需要實踐進一步檢驗。我們認為,“案-件比”是總的要求,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不同案件類型、員額檢察官多少、經驗能力等都有不同,要區別對待,不宜也難以一刀切。提升辦案質量、效率,是個漸進的過程,“案-件比”的作用在於使其更可觀察、比較、發現問題,直擊要害,不再任由程序空轉。

(三)相關機制導致追求“案-件比”數值的無限更低。在前期推進中,有的地方採取了一些相對“硬核”的措施,客觀上推進了“案-件比”指標的落地落實。比如,有的建立約談制度,對排名靠後的檢察院主要領導實行約談;有的將“案-件比”情況納入檢察官業績考評,與晉升、獎金掛鉤。如果說新指標運用之初確需採取一些嚴厲的措施以達到“矯枉過正”的目標的話,在指標運用常態化之後,對一些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就需要深入研究。比如約談“後進”制度,排名總會有排在最後的,這就造成各個下級院全力壓低本院的“案-件比”,其結果就是沒有最低、只有更低,沒完沒了。有的基層院同志提出,這種機制造成得100分就是第一、得99分就是倒數第一的局面,逼著大家都去爭100分,容易出問題。科學管理,本身也是能力,一刀切、簡單化的做法,需要改進調整。


五、進一步運用好“案-件比”評價指標的幾點建議

根據調研和各地反映的情況,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深入調研,加大指導宣傳力度。“案-件比”是一個新概念,最高檢要全面瞭解具體的實施情況,掌握推行中的難點和問題,進一步加強對下指導和對外宣傳,使各地真正理解設置“案-件比”指標的初衷,明確應當擠壓的是那些前一階段工作做到極致就能避免的不必要的環節,而不是所有的環節,引導各級院以正確的指導思想抓好貫徹落實,防止一味壓減正常的辦案環節、無差別地追求“案-件比”的無限更低甚至1∶1的結果,確保實際運用不變形、不走樣,推動各項檢察工作穩步健康發展。

二是重視“案-件比”與其他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的綜合協同作用,防止唯“案-件比”一個指標。要重視其他案件質量評價指標的全面應用,比如要同步考慮認罪認罰適用率、捕後不起訴率、撤回起訴率、無罪判決率等評價指標,不能單純為了“案-件比”而弱化其他工作開展。比如,對那些時間充足就有希望爭取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那些對犯罪能夠深挖細掘的案件,那些需要核實訴訟監督線索的案件,該退補的就退補。

三是調整完善上級院對“案-件比”指標的通報方式。最高檢近日首次通報了64項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含“案-件比”)的各地情況。為避免過於突出“案-件比”,引導下級院全面運用評價指標,建議今後都以此種方式通報,不再對“案-件比”單獨通報。通報或者分析報告中除了半年或全年的數值外,也應注重體現某地、某院在某一時段“案-件比”的環比動態變化,以更直觀地反映階段性成效。另外,為避免各地無限追求“案-件比”更低,建議確定某個相對合理的閾值(各地、各業務條線可以不同),高於該值的才通報。

四是由業務部門對各地出臺的一些具體舉措進行研究論證,必要時出臺指導性文件或者培訓讀物。提高案件辦理效率應當是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進行。要重視對法定訴訟程序與司法實踐的研究思考,防止出現不合理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建議請相關業務部門對地方的一些具體措施進行研究。必要時,研究出臺指導性的文件,或者編撰出版有關培訓讀物,對“案-件比”的理念思想、內涵意義、科學舉措、制度保障等進一步闡釋解讀,引導各地更好地理解與落實,避免出現不科學、不合理的措施。

五是提高檢察人員的素質能力,為提高辦案質效、降低“案-件比”提供隊伍保障。儘管有許多客觀因素,但辦案人員的素質能力是決定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根本性保證。為此,建議進一步加強培訓,提高各業務條線辦案人員的素質能力。

六是對“案-件比”數值的寫法作出調整。“案-件比”一直寫作1∶X,在書寫、口述時較為不便,且在“案-件比”的高低與X的大小關係上易造成理解不一致。建議今後省略前面“案”的1,直接寫X,既簡潔,又能更直觀地表示出“案-件比”的高低。


調研組成員:

董桂文 石獻智 鄭成方

陳成霞 李志婷 閆晶晶 叢賀

2020年9月12日

關於“案-件比”評價指標運用情況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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