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體訴訟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

今年是新中國資本市場建立30週年。30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已從“零”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資本市場。尤其在今年,資本市場中更是新聞頻出……新修訂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實施;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開會議,明確要推進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種種跡象表現,說明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已高度重視。

最高法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從法治層面對資本市場的發展予以回應。此司法解釋的出臺標誌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真正落地。司法解釋可謂“亮點頗多”,本文對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中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予以探討。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達1.67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現象突出。

司法解釋規定,可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集體訴訟,證監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67號)第二條“本通知所稱投資者保護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由這些專業化的機構來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必定是有專業性的,更能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在資本市場上,往往奉“股權為王”,奉行“資本多數決”。在投資者利益受損時,中小投資者利益往往得不到維護。司法解釋明確在代表人的推選上實行一人一票,同時也從異議權、複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角度構建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這樣,在不使用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作為糾紛解決時,中小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中小投資者往往抗風險能力較低,維權成本也是自身考慮的重要因素。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准許”。這樣的規定對提升中小投資者維權意願應當是很有作用的。

證券市場投資者分佈範圍廣,涉及面大,若當事人到現場應訴勢必會增加訴累,人民法院訴訟效率也得不到提高。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應當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隨著我國網絡普及,這樣的制度設計會讓中小投資者維權更加便捷,是利於糾紛化解的。

總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體現了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宗旨,體現了法院工作人民性特徵。但考慮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是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關鍵,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作為新生事物還是需要進一步細化和配套的,尤其是涉及到的各方主體如何參訴應訴等是需要考慮的。

在此,我建議在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要充分發揮律師行業的作用。首先,律師行業具有專業優勢,律師尤其是資本市場方面律師,既瞭解資本市場運作規則,又熟悉人民法院業務流程,更在法律實踐中瞭解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難點”和“痛點”,具有專業性。其次、律師通過代表人或訴訟代理人方式參與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精神,具有正當性。再次,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多元化糾紛化解的一種方式,律師行業紮根基層群眾,律師運用法律手段參與其中,對化解人數較多的中小投資者證券群體糾紛,具有有益性。

對於律師行業如何參與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參與:第一,通過委託代理等參與訴訟,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二,通過“政府買服務”的方式,讓律師參與到證監會系統的相關工作中,為代表訴訟提供法律諮詢、政策解釋溝通協調、解釋說明等工作。第三,律師通過在具體案件辦理中,發現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中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使這項制度更加完善。趙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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