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起,寧波進一步放開落戶條件

9月11日起,寧波進一步放開落戶條件

資料圖。

為優化完善戶口遷移政策,進一步吸引更多各類人才來甬就業創業,加快推動寧波高質量發展,經寧波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通知,自2020年9月11日起進一步放開寧波落戶條件。

—、放寬居住就業落戶條件

在寧波合法穩定就業,申請落戶時按規定繳納我市社會保險,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寧波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

在寧波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且在市區城鎮地區租住在同一鎮(街道)滿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憑在我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寧波市城鎮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材料, 按照“一房一戶”原則,可申請落戶房屋所在鎮(街道)設立的社區集體戶。戶口已在市區城鎮地區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二、 放開投資創業落戶條件

在寧波投資辦企業、個人就業創業,申請落戶時按規定繳納稅款或繳納寧波社會保險,並且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在寧波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可申請將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到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

戶口已在市區城鎮地區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戶口登記在寧波市區的退休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內城鎮地區內無合法穩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在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社區集體戶落戶。

三、放寬人才落戶條件 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

(甬人才發〔2018〕5號)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可隨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遷入。

碩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15年內的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及緊缺人才,在寧波合法穩定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可隨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遷入。

四、 便利長三角地區人員落戶

根據“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要求,在寧波合法穩定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三省一 市”繳納的社會保險在申請落戶時可累計納入寧波繳納年限。

現戶口登記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三省一市”內,在寧波城鎮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五、 其他規定

落戶條件中有規定需繳納寧波社會保險的,申請落戶當月社會保險參保狀態應當為“正常繳費”。

本通知所指“合法穩定住所”的解釋,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6號)第三十六條執行。

餘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全面取消落戶限制,落戶政策與本通知有差異的,按照“有利於申請人落戶”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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