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學校打籃球受傷類案件的處理

這是本人最近在法院實習,擔任法官助理時所經辦的一個案子。

原告系某學校高中學生,被告系其同級同學,二人在事發時均系未成年,二人在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賽時,在原告運球至籃球架下方欲投籃時,被告在跳起防守時欲揮手打掉籃球阻止原告投籃過程中手部碰到原告頭部,原告落地時摔到臉部撞到籃球架底座。後原告繼續參加比賽,後在吃飯時發現無法咀嚼。經送醫診斷,原告上頜骨折,隨後發生爭端,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被告學生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所擬初稿中,根據一般侵權案件中需滿足的四要件,我認為被告不存在過錯及重大過失,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本案應屬意外事件,故判定被告不承擔責任。

但法官老師在審閱判決書時,認為雖然原告本次受傷屬於意外事件,不適用過錯原則處理本案,但因原被告二人均系未滿十八週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比賽風險的認識與判斷能力不能等同於成年人,要求參賽學生自擔正常的比賽風險,無自願基礎且於法無據,故本案也不宜適用風險自擔原則。因此,綜合考慮公平正義原則與鼓勵體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本案最終採取公平原則,由原告,被告學生及被告學校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判決下發後,當事人各方均未提起上訴,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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