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教職員工准入查詢違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

教職員工准入查詢違法犯罪信息

典型案例

一、三部門聯合專項清查

揭穿“名師”真面目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88年9月出生。2010年大學畢業後通過考試考核獲得教師資格。后王某並未就業,而是考取研究生繼續讀書。王某在就讀研究生二年級期間,於2012年5月12日,在江蘇省揚州市某商城一書店內,趁無人注意,對被害人李某(女,7歲)以隔衣摸大腿、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進行猥褻。後被害人家長報案,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10月29日,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滿釋放後,王某通過求職,進入常州市一所以面向青少年開展英語培訓為主要業務的學校從事英語教學工作,並在該學校網站“環球名師”欄目作教學推介。

2020年4月,常州市檢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在聯合開展教師資格專項清查活動中,發現王某的上述前科,教育主管部門當日責令培訓機構對其予以辭退,並在三日內取消了王某的教師資格。

(二)查詢處理

為有效預防利用職業便利實施侵害未成年人行為,加強學校、培訓機構教職員工入職和教師資格認定管理,2020年3月,常州市檢察院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聯合出臺《常州市教師資格認定及教職員工聘任動態聯動機制管理辦法》,要求當地教育部門、學校、培訓機構在教師資格認定、教職員工招聘錄用等環節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核查。2020年4月,檢察機關與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聯合對全市5萬餘名教師開展教師資格全面清查專項行動,查出了上述案例中的王某等13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撤銷教師資格人員,其中2人曾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中,包括王某在內的5人仍在持證繼續從事教育職業。後常州市教育部門對該5人均作出辭退處理,並在三日內對9名在本市獲得教師資格證人員全部取消了教師資格。因另有4人系外省市獲得教師資格證,根據有關規定,常州市檢察機關通知當地教育主管部門,並會同處理撤銷其教師資格證。

(三)典型意義

江蘇省常州市檢察機關依託“教師資格認定、教職員工入職和退出動態聯動機制”,聯合教育、公安部門開展教師資格專項清查行動。同時,針對大量培訓機構處於監管空白情況,進一步將該行動拓展到校外培訓機構。通過聯合行動,打破教育與司法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違法犯罪信息的互通,通過對全市教職員工、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逐一比對、複核,並建立教育從業人員基礎數據庫,使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涉案人員“有人可找、有責可究”,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風險。

二、充分利用檢警合作平臺

有效拓展信息查詢廣度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浙江省寧波市某區中學教師。2019年11月7日,王某在其辦公室內,以手摸臀部等私密部位的方式對兩名未成年女學生進行猥褻。2019年11月20日,王某因上述猥褻行為被行政拘留八日。后王某自行離職。2020年1月,王某隱瞞上述違法記錄至餘姚市某中學應聘面試,並與該學校初步簽訂應聘錄用意向。

2020年5月12日,餘姚市檢察院接受某中學申請,對23名擬錄用人員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發現王某上述劣跡,王某被不予錄用。餘姚市檢察院同時認為王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僅作行政拘留處罰不當,故將線索移交寧波市某區檢察院進一步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二)查詢處理

2019年12月,寧波市檢察院聯合市公安、教育等12家單位出臺《寧波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入職人員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辦法》,規定全市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前,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有無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申請。經查詢,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不予錄用。2020年4月,餘姚市檢察院會同市教育局聯合簽發《關於開展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細化落實全市部署要求,並先後對該市7851名在職教師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進行篩查,查詢出王某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並依照實施辦法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浙江省寧波市檢察機關出臺涉未成年人行業入職查詢制度,通過與公安機關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檢警合作平臺,將查詢信息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一方面將案件類型在刑事犯罪的基礎上增加了違法案件;另一方面在地域上從寧波市擴大至全國,有效解決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查詢範圍侷限於本地,查詢信息範圍過窄的問題,防止流動人員異地違法犯罪記錄成為監管盲區。同時,寧波市檢察機關對於經查詢發現的可能存在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情況,通過加強立案監督,進一步築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堤壩。

三、讓涉毒者遠離幼兒園

呵護祖國花朵成長

(一)基本案情

吳某,女,1994年3月出生,重慶市榮昌區人,專科畢業後取得教師資格。2013年11月,重慶市榮昌區某幼兒園對外公開招聘教師,吳某持有效教師資格證應聘成為該園教師。2015年6月,吳某離職。2016年3月29日,吳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慶市榮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3月,刑滿釋放後的吳某發現曾經工作過的幼兒園在招聘教師,遂再次前往應聘。幼兒園進行資格審查時,吳某稱教師資格證不慎遺失,幼兒園核查了吳某之前在園留存的工作檔案,其中有教師資格證複印件,於是再次錄用吳某,並要求其儘快補辦教師資格證。

榮昌區檢察院受區教委委託,於2019年9月2日對全區現有和新招錄教師進行涉罪信息查詢,經查詢發現吳某有上述前科。榮昌區檢察院於2019年9月6日將查詢結果反饋至區教委,並就查詢結果與教委充分溝通,由於毒品犯罪嚴重破壞社會安全穩定,且涉毒罪犯再犯率高,人身危險性大,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兒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吳某不適宜繼續擔任幼兒園教師,建議予以解聘。榮昌區教委於2019年9月10日將查詢結果反饋至吳某所在幼兒園,該園於當日解聘吳某。

(二)查詢處理

2019年7月,重慶市檢察院和市教委會籤《重慶市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建立教職員工涉罪信息查詢數據庫、建立查詢與告知制度、查詢結果的應用、責任追究等多個層面預防教職員工違法犯罪行為。規定全市學校新招錄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涉罪信息查詢。為確保《辦法》的落實,重慶市檢察院以檢察機關業務辦案系統為依託,開發建設全國首個省級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平臺,並授權各區縣檢察院為區縣教委提供查詢服務。《辦法》實施以來,查詢平臺共進行教職員工入職前查詢3.6萬人,對3名涉暴涉毒人員作出禁止招錄處理;倒查已入職教職員工1.7萬人,查出有故意傷害、盜竊、危險駕駛等涉罪信息21人,辭退5人,其餘人員分別予以行政處分和法治教育。

(三)典型意義

幼兒園是學齡前兒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學習生活場所,是兒童權利保障的重要執行主體,幼兒教師承擔著培育祖國幼苗的重要職責,既是啟蒙者,也是幼兒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引路人,對幼兒園必須依法採取最嚴格最穩妥的管理方式。幼兒園教師的招錄,更要慎之又慎,除了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准入條件,品行師德尤為關鍵。本案中,吳某曾涉毒犯罪,可能給幼兒帶來潛在危險,只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才能充分保障幼兒在安全的環境下健康成長。重慶市探索開展的教職員工入職查詢的範圍,不限於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員,對未成年人有潛在危險的毒品、暴力等犯罪前科人員均禁止招錄,通過“禁入一批、解聘一批、教育一批、警示一批”,有效構築未成年人保護的“防火牆”。

四、堅持督導不替代

助力教育部門依法履職

(一)基本案情

劉某生,男,1964年4月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2001年12月1日凌晨2時許,劉某生酒後回到其母家中,見其16歲的外甥女張某一人正在臥室睡覺,頓生歹意,將張某叫醒並拉到其臥室,藉口張某學習不好又不聽父母的話,對其進行毆打後將張某衣服扒掉,先後兩次實施強姦。後張某趁劉某生睡著,跑出家門報案,公安機關將劉某生抓獲。2002年4月30日,焦作市山陽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刑滿釋放後,劉某生通過應聘進入焦作市某幼兒園以廚師身份留園工作。

2019年10月,焦作市檢察院聯合市教育局在全市啟動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專項行動,經查發現劉某生有以上犯罪前科,幼兒園對劉某生予以辭退處理。

(二)查詢處理

2019年10月,河南省檢察院會同省教育廳、公安廳等部門會簽印發《河南省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工作暫行辦法》《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建立了本省的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制度。制度出臺後,為了加大跟蹤問效力度,河南省檢察院會同省教育廳、公安廳等部門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全省教職員工涉罪信息排查專項行動”,重點對涉未成年人案件高發、留守兒童聚集的農村、山區的中小學校和非公立學校進行入職查詢和信息篩查工作。河南省檢察機關先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篩查在校教職員工信息16000多人次,已排查發現前科或正被刑事追究人員24人,並作出開除、解聘、收繳教師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變更等處理。河南省教育廳對查詢出的劉某生等涉罪教職員工情況高度重視,除了責成涉案地市教育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省內會籤文件對查詢發現的涉罪教職員工作出嚴肅處理外,還對相關教育部門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對涉事學校或培訓機構進行督查整改或停業整頓,並對學校負責人或經營者開展訓誡教育。同時,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依法治校”專項巡查,進行“以案促改”師德師風教育。

(三)典型意義

河南省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發揮“一號檢察建議”牽引作用,堅持督導而不替代,會同教育部門從嚴落實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制度,最大範圍地將各類教育機構納入法治軌道,在制度出臺後加大跟蹤問效力度,為強化校園安全管理提供及時、精準的檢察服務。教育管理部門借力“一號檢察建議”推進落實,切實發揮主體作用,堅持“有科必查、有責必究”,堅決拒“大灰狼”於校門之外,淨化校園教職員工隊伍。同時針對校園安全管理盲區,多策並舉督導學校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隱患。河南省入職查詢制度的落實,是檢教聯合雙贏共贏的典型。

五、全方位覆蓋

織密最嚴保護網

(一)基本案情

劉某照,男,1956年1月出生,曾因容留他人賣淫,於1998年被上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處收容教養一年零六個月。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間,劉某照負責經營上海市某娛樂公司桑拿部後,先後招募王某、沈某等多名女子在該部二樓的按摩包房內進行賣淫活動。2006年7月5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以組織賣淫罪,依法判處劉某照有期徒刑五年。

劉某照刑滿釋放後,通過勞務派遣公司進入上海市某教育學院,擔任工勤人員。2019年暑假期間,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落實上海市入職查詢制度,排查發現劉某照的上述違法犯罪記錄,劉某照被辭退。

(二)查詢處理

2019年4月,上海市檢察機關聯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15家單位會籤《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要求全市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過程中,應當對擬錄用人員進行入職查詢,發現擬錄用人員存在性侵害違法犯罪前科的,不予錄用。同時,對在職員工也應當進行上述核查和處理,經過對近27萬人的拉網式排查後,上海全市共發現26名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曾有猥褻、介紹賣淫等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檢察機關及時督促啟動從業限制程序,現相關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已對上述人員全部清退或不予錄用。

(三)典型意義

上海市入職查詢制度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全”行業、“全”對象和“全”行為做出全方位的入職查詢規定:限制行業包括所有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最大範圍消除晚託班、暑託班、冬夏令營等監管盲區;限制對象既包括教師、培訓師、教練、保育員、醫生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職責的工作人員,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以及保安、門衛、駕駛員、保潔員和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創辦者、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成員、監事等雖不直接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員;限制行為既包括強姦、猥褻等性侵違法犯罪行為,也包括相關的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全方位的制度設計,最大限度掃除入職查詢盲區盲點,編織起未成年人保護最嚴密的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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