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解讀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性不可隨意突破

// /// // 案例// /// //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A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共計簽署11份《專業分包合同》,約定B公司將其承包的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中的部分路基、橋涵工程分包給A公司進行施工。合同簽訂後,A公司即組織施工機械和隊伍進場進行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因A公司缺乏人工和機械設備,A公司又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方式分包給羅某個人進行施工,羅某依約完成該部分工程。2016年7月1日案涉項目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交付項目業主使用。2016年9月1日,羅某與A公司完成《完工結算》,確認羅某實際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價款8834517元。施工過程中A公司累計支付羅某工程款7073589元,尚欠工程款和質保金共計1760928元。另,B公司與A公司沒有完成最終計量結算。2018年9月1日,羅某以A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為由,訴請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其剩餘工程款1760928元及遲延付款利息;B公司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民法典》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

----------------- 案件評析 -----------------

本案經法院多次審理,判決被告A公司向原告羅某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共計1760928元,並承擔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駁回原告羅某對B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羅某與被告B公司從未簽訂過任何形式的合同,二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雖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羅某可作為本案的實際施工人向B公司(發包方)主張權利,但該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間合同相對性為基礎的、有條件的突破。B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已完成了結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項的事實。但在本案中,兩被告之間並未對雙方的工程總價款進行最終決算,且雙方對上述工程的完成情況和最終結算價款的確認及是否結清都存有爭議。況且,羅某並非涉案工程的唯一實際施工人,羅某也無證據證明,在其施工的範圍內B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故此,人民法院對羅某要求B公司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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