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解讀之無精神病被治療,一波三折獲賠償

// /// // 案例// /// //

2012年12月20日XX醫院將沒有患精神病的李XX以“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收住入院,共住院98天,李XX出院後由於XX醫院把李XX按精神病治療,造成李XX雙手及全身顫抖、心急,由於李XX無錢住院治療就只好在一私人診所輸液治療近半年,李XX支出了數額巨大的醫療費,但私人診所沒有正規的醫療費發票。此後,李XX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信訪要求處理,但均無結果。李某於2017年申請法律援助,要求XX醫院賠償其誤工費112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22370元。

------《民法典》法律條文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 案件評析 -----------------

承辦人認為醫院篡改病歷、違反自願原則收住病人,並將沒有精神病的李某按精神病治療,違反法律規定,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以無證據證實XX人民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判決駁回了李XX的訴訟請求。後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委託司法鑑定機關對醫院的診治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鑑定。經鑑定:醫院存在強制治療、過度治療、病歷造假等,因此一審法院認為XX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作出再審判決,判決XX醫院賠償李XX誤工費11240.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21240.60元。

通過本案的處理,承辦人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過於強調和依賴鑑定意見,即使沒有鑑定意見,完全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判決。由於一審時沒有進行鑑定,導致本案一波三折。但最終判決醫院承擔責任,有力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作為律師,應積極調取證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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