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標工程再現拖欠糾紛,上海建工討要近5億工程款

之前給大家講了地標建築華中第一高樓停工背後的糾紛之事。實際上地標光鮮的背後,有很多人所不知的心酸曲折。今天要給大家講的,就是江蘇地級市蘇州的地標建築,

那便是被稱為“世界第一門”的東方之門

蘇州地標陷工程款糾紛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海建工發佈公告稱,因蘇州乾寧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乾寧)存在拖欠工程款等嚴重的違約行為,公司提起仲裁,而該事情起因正是圍繞東方之門的工程款項糾紛。

上海建工公告稱,因《東方之門項目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之業主蘇州乾寧拖欠工程款等嚴重的違約行為,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員會對蘇州乾寧提起仲裁,請求判令蘇州乾寧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4.82 億元及逾期利息 0.52 億元等。7 月 16 日,上海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本案。

按照上海建工所述,公司控股股東上海建工集團與蘇州乾寧於 2005 年 4 月簽訂《東方之門項目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承建東方之門項目。2011 年 1 月,合同承包人變更為上海建工。2017 年 3 月,合同涉訴項目竣工驗收。同年 4 月,項目完成竣工備案。2020年 1 月 20 日,蘇州乾寧、上海建工等簽署《工程結算審定單》,確認項目工程結算審定總金額為 15.79 億元。但蘇州乾寧累計僅向上海建工支付了 10.98 億元,

拖欠工程款 4.82 億元

此次申請仲裁,上海建工除了要求蘇州乾寧支付欠款和利息,還要求對東方之門項目的拍賣和折價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什麼是優先受償權?

今天我想和大家討論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那就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問題。通過上面這個案例大家可以看到,蘇州乾寧欠付上海建工工程款,而上海建工是可以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主要包括行使條件、行使主體、行使期限、行使範圍、行使限制等五個方面。

1、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我們知道,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來源於對發包人存在工程債權。而根據我們法律規定,承包人慾獲得工程債權,必須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合格。因此,承包人慾行使優先受償權,其首要條件必須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百年大計,質量優先,這是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同時兼顧保護農民工利益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而此案中,上海建工作為承包人,東方之門已經完成竣工驗收並且項目完成竣工備案,所以已經具備首要條件了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主體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實際施工人的種類有很多,有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掛靠人等。我國法律規定,僅有與發包人之間合同關係的相對人,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這就排除了掛靠人、轉包人、分包人等施工主體。而上海建工是與蘇州乾寧之間合同的相對人,所以這條也滿足了

3、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我國《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從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它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這六個月是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延長或縮短。當承包人沒有在這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話,權利將被消滅。

那麼這六個月是怎麼計算的呢?法律作出了規定,

應當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以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款組成的確定依據來予以認定。這就排除了工程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適用。而對於工程款的組成,從現有的行政法規來看,包括施工成本、利潤和稅金這三項。

5、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限制

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相對的,沒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承包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也是如此。根據法律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對象是可折價、可拍賣的建設工程,因此,對於性質上不宜折價、不宜拍賣的建設工程,是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對於這一限制條件,大家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工程領域是個複雜之地,自古以來法與理就是很難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樣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尋找法與理之間的一個平衡點才是需要我們企業經營者去深度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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