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致歉 新京報:銀行應嚴守賬戶明細的個人隱私保護底線

中信銀行致歉   新京報:銀行應嚴守賬戶明細的個人隱私保護底線

  近日,脫口秀演員王越池與僱主笑果文化公司發生糾紛。5月7日凌晨,中信銀行在官方微博上就“脫口秀演員池子舉報其未經授權向第三方提供個人流水”一事作出回應並致歉。中信銀行表示,中信銀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向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了王越池(藝名“池子”)的收款記錄。中信銀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老實講,我之前並不知道這位藝人,並不關心相關風波,但6日王越池指責他的開戶銀行中信銀行擅自向笑果公司提供了他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俗稱“流水”)一事,卻值得我們每一個人關注,因為這種事情可以發生在我們每個人身上。

  儘管就本案而言,中信銀行方面表示還在核查,不能完全排除會有其他說法出現,但由於此等行為操作難度不大、在其他情況下被複制發生的可能性同樣存在,故而我們亦需要對此等做法模式思考一個普遍性的防範之道。

  據報道,笑果公司批評王越池與公司簽約後,又參與了其他公司的商業演出。推測該公司的意思,可能是認為藝人在簽約期間的這種“外快走穴”收入系違約產生的不當收入,因此與公司存在利益相關性,從而試圖想借藝人的相關收入明細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想依照約定將此類收入收歸本公司。

  由於沒有看到二者之間的合同本身,我並不想在此評判他們的是非曲直。這裡恰恰需要強調的是:哪怕根據合同約定,公司有確鑿的實體性權利來收取簽約藝人的外快收入,公司也絕沒有因此獲取藝人賬戶明細的程序性權利。換言之,即便公司會由於看不到藝人的賬戶而吃個啞巴虧,那也必須得吃這個虧。而如果公司本無此類實體性權利,那就更沒有權利來窺探他人的流水。

  實踐中,公司員工或合作者通常會根據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甚至有時候,公司會批量地為新入職員工等開立銀行賬戶。這個被指定的銀行一般也是公司自身的基本賬戶所在銀行,公司要通過轉賬方式發工資等,也會比較方便。

  然而,即便是公司根據員工提供的個人身份信息“代開”的銀行賬戶,那也是員工自家的實名私人賬戶。公司除了和員工共享每月的工資發放等直接資金往來信息外,對賬戶中的其他信息是一點知情權都沒有的。

  賬戶信息是個人隱私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上本來是受到嚴格保護的。《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訂)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指特定的、具體的法律對公安、國安、檢察院、證監、銀保監等國家機構為行政執法、刑事偵查等司法活動所需的賬戶查詢活動做的特別授權(如《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證券法》第170條)。換言之,公權力機關也不能自以為活動具有公益性,便來查詢他人賬戶。

  而民事糾紛、民事訴訟的本質只是私人利益的衝突,大家憑本事各顯神通罷了。既然打官司,想查對方的信息,很正常,但查不到就是查不到,不能搞歪門邪道。

  公司憑藉自己是大客戶,就要求銀行提供別人的賬戶信息,是違法的。公司直接打點銀行的某個員工,憑藉個人操作打印出別人的賬戶信息,當然更是違法的。銀行有此類行為的,依照《商業銀行法》,需要對賬戶開立人可能的損失承擔責任,銀監機構也應該責令相應銀行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銀行當然也應該給予相應處分。

  另外值得討論的是,有些地方根據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94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的彈性解釋,允許律師持調查令去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這種做法其實也不妥。如前所述,民事官司的本質是對抗,是憑藉證據給出的“法律真實”來判勝負,而不能不講代價地去追尋“客觀真實”。這個潘多拉的盒子開不得。倘若公司懷疑簽約藝人有外部收入,憑調查令去查他的銀行賬戶呢,沒查到,那能不能再要求去查他的父母的賬戶呢?能不能要求去查他的配偶的賬戶呢?再查不到,能不能要求查他的親朋好友的賬戶呢?伊于胡底!

  總之,在我國各種個人信息慘遭各種人盜用的背景下,王越池賬戶明細的事情引發關注,是一件好事,說明我們還有願意共同捍衛的隱私底線。我們也期待銀行和銀監部門能借此機會,至少把賬戶明細這一塊的籬笆紮緊了。

  繆因知(經濟法學者) 責任編輯:鄭亞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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