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脅下發生性關係並罰款,法律怎麼判?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脅下發生性關係並罰款,法律怎麼判?

1.某日,無業男子王某與黃某在網上購得假警服,2016年8月份一天中午,突然闖入某按摩會所,當場抓獲一對正在賣淫嫖娼的男女,兩人當場拍照取證,並拿出處罰“決定書”,告知賣淫女羅某對其行政拘留十天,對男子罰款五千元或行政拘留。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脅下發生性關係並罰款,法律怎麼判?

男子一聽當場嚇跪了,並立馬央求千萬別拘留,讓單位知道工作就沒了,男子身上確實沒帶那麼多錢,經討價還價,答應交四千元。放走男子後,王黃兩人與賣淫女達成交易,可以不拘留,兩人當場先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這個案子中,有人問涉及到了強姦罪嗎?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本案中,王黃兩人以拘留賣淫女為由,脅迫賣淫女“自願”為其提供性服務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2.2006年10月,劉某與賀某、江某、與劉某系情人關係事先預謀,由賀某將被害人孫某與陳某系情人關係約至江某家約會,然後由劉某冒充射陽縣公安局治安科民警來查處賣淫嫖娼,並收取罰款,再由江某做人情同意借給孫某6萬元的支票。

當晚,劉某便準備了一隻像電警棍的手電筒到江某家,劉某對孫某說:“我是公安局治安科的,現在查到你們賣淫嫖娼,要對你們進行拘留並罰款。

孫某因害怕其與陳某的不正當關係被家人得知,基於恐懼心理,借用了江某事先準備好的6萬元支票給劉某作為罰款了事,次日又將6萬元歸還給江某。後劉某分得贓款2萬元,賀某、江某各分得贓款2萬元。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脅下發生性關係並罰款,法律怎麼判?

輪姦,為強姦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兩人以上針對同一被害婦女分別實施強淫的行為。至於時間間隔長短或地點變換,在所不問。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除此之外,在這個案例中還有招搖撞騙罪,它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行為人在實施招搖撞騙過程中,往往會通過敲詐或騙取被害人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此處的非法利益比詐騙罪要寬,不僅指財物,也包括騙取他人的愛情、地位等。而詐騙罪僅指財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失足女被假警察抓嫖,威脅下發生性關係並罰款,法律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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