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周揚青分手牽的“多人運動”等於聚眾淫亂?是否被觸犯法律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牽出 “多人運動”等於聚眾淫亂?是否被觸犯法律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 “多人運動”等於聚眾淫亂

無論是3P還是多P,無論是換妻還是換友,根據現有法律,多人運動就等於聚眾淫亂。

一、案例

案例1:教授聚眾淫亂案

2009年南京的大學教授“換妻案”曾經讓這個罪名進入公眾視野。當時,公安機關在一家連鎖酒店的房間裡,抓獲5名參與“換妻”的網民,隨後又牽出17人。這些人中,年齡最小者為1983年出生,年齡最大的則是53歲的馬某某,他有“大學教授”的頭銜,系“換妻”遊戲的組織者。馬某承認,他2007年建了一個QQ群,名為“夫妻旅遊交友”。群友平時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動,就是相互間自願進行的性行為,成員相對固定,人數或多或少。

後來這2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馬某某被從重處罰,獲刑3年6個月。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牽的“多人運動”等於聚眾淫亂?是否被觸犯法律

案例2.三男一女開房被判刑

2015年10月,喻某某創建了名稱為“深圳SM部落”的QQ聊天群,群成員有60餘人。2015年12月14日,該群成員“窈窈”(女,具體身份不詳)向喻某某提出聚眾淫亂的請求,喻某某遂即要求聚眾淫亂參與人員許某某找到8名男子參與性虐待的淫亂活動。之後,喻某某和“窈窈”先到維也納酒店某房。後許某某與另1名男子也進入某房。後3男1女共4人在該房間進行淫亂活動。案發後,警方將組織者喻某某抓獲,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喻某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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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兩男一女開房 聚眾淫亂被判刑

劉某某是某局一位某某長,2010年9月7日與網友範某某聯繫上了,又約來兩名女網友,4個人共同來到西崗區一家酒店開了一個房間,劉某某等4人“顛鸞倒鳳”。2012年6月20日,同樣是通過QQ取得聯繫,劉某某約上一位女網友,與此同時,他又叫上熱衷此道的範某某,三人在沙區一家酒店開了房。

法院作出判決,犯聚眾淫亂罪,對劉某某判刑6個月;對範某某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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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換妻”遊戲真荒唐!構成聚眾淫亂罪!

2018年6月29日,林某與其妻子王某以及通過網絡召集而來的網友何某與其妻子李某和“小明”(身份不明)至某大酒店一客房內,進行多人淫亂活動,期間林某再次使用手機拍攝淫亂活動照片。

法院認為:林某二次組織多人進行淫亂活動,系首要分子,其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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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學家呼籲取消聚眾淫亂罪

1.聚眾淫亂沒有受害人,無罪

聚眾淫亂罪的一個法理上的問題是:此類案件沒有受害人,參與者全部出於自願。刑法為什麼要去懲罰一個當事人全部出於自願而沒有受害人的行為?

李銀河建議取消聚眾淫亂罪 公民對身體有所有權

“取消聚眾淫亂罪名的建議,已經委託一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協委員提交。”李銀河表示,性行為的規範是在道德範疇內的事情,但將本是你情我願的性亂說成是犯罪,用法律去制裁代替道德譴責,則有些越俎代庖了。近些年來,人們的價值觀也有了轉變,出現多元化,“換偶俱樂部”在各地時有發生,早在8年前,木子美就曾以《遺情書》走紅網絡,其行為按照以前人們的理解,就是不折不扣的“聚眾淫亂行為”,但她並沒有為此付出任何代價,“再如我博文中提到的案例,幾乎都是上世紀80年代的,換言之,近20年來已經鮮有人因‘聚眾淫亂’換來實際刑罰,這也從側面說明,罪名取消的必要性。”李銀河說。

李銀河表示她將繼續為公民的“性權利”吶喊,“賣淫合法化”和“取消淫穢品法”將是她新的挑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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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私密場所聚眾淫亂 無罪

聚眾淫亂在家裡或者私密地點,不公開,不危害社會,無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劉某與黃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學同學,畢業後,分別在兩個相距不遠的城市工作,兩家關係非常密切,幾乎每個月兩家能相聚一二次。2018年8月份一個週六,劉某夫妻駕車前往黃某夫妻家做客,席計都喝了少許紅酒,稍有酒意,兩對夫妻分別勸酒聊天,其中黃某一句不經意的話引得四人面紅耳赤,於是劉黃兩人與兩名妻子心照不宣地當場相互實發生性關係。

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數要求,且四人確實有相互淫亂的行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但對於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等是違法構成要件的內容,欠缺時間或地點要素,否認行為的違法性,即該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觀的違法行為,當然不可能是犯罪行為。聚眾淫亂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中並沒有地點的要求,但地點往往決定該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眾所周知,聚眾淫亂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公共場所秩序,只有符合這一特徵的聚眾淫亂行為才可能評價聚眾淫亂罪。

本案中,兩對夫妻相約於家中實施淫亂行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場所,談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為個人私密空間,並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具有當眾的性質。因此,本案中,四個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即公共場所秩序。

三、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四、專家:對公然聚眾淫亂構成犯罪 隱秘性不構成犯罪

對於聚眾淫亂罪,有學者認為,那些在比較隱蔽的場合進行淫亂活動的,由於其行為完全是出於行為人自願,並沒有對其它人和社會造成直接的影響和危害,應該屬於私人道德範疇,從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權力過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發,法律不應該干涉此種淫亂行為,應該由社會給予道德上的評價。

就法律與道德關係來講,在私下的隱秘進行的危害不大的淫亂活動,確實更多的應該予以道德上的評判。

美國匹茲堡大學社會學博士、被稱為中國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會學家李銀河認為“聚眾淫亂”不僅是無受害者的性活動,而且沒有商業性,只不過是一些個人違反社會道德的私下行為。她也說到,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李銀河的結論便是“性不關法律的事。道德不關法律的事。”對於聚眾淫亂罪,李銀河老師認為,就應該廢除。

“聚眾”分著公開聚眾和私下聚眾,私下隱秘的不損害他人利益情況下的聚眾淫亂不應該認定為犯罪,對於公然聚眾淫亂,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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