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少收匯了該如何處理

對於出口企業因為出口商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少收匯的情況,是否會影響出口退稅款,對於這樣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今天貿稅幫給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並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我們再來看看第五條。

第五條規定:

出口商品由於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還挺繞,好吧我們再來看看附件3。

附件3中對於出口商品質量有這樣的規定:

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與客戶簽訂索賠協議、客戶出具(首選境外第三方檢測機構質檢報告材料)質量檢測報告等);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因此,如果能夠提供附件3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符合文件規定,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那不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也就是不符合30號文件不能收匯原因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對於出口退稅,需按折讓後的實際金額申報退稅。差額部分按免稅申報。

對於增值稅,差額部分需要改為免稅銷售額申報(外貿企業不需要更改,生產企業需要把該部分的原已經申報的免抵退銷售額改為免稅銷售額)。

在外匯方面,因少收貨款,如果金額較大影響到外匯總量監測指標時,需要做差額報告。

同時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對於應收賬款,扣款部分作為應收賬款損失,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做專項申報,如獲取認可則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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