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農企辦“糧食銀行”被判“非吸罪”,專家稱“處罰過重!”

記者:荒原


陝西農企辦“糧食銀行”被判“非吸罪”,專家稱“處罰過重!”

創新獲重罪,民企歸期成無期?

陝西金紫陽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紫陽集團)組建於2005年4月,總資產13.54億元人民幣,員工上千人,連續多年企業年盈利近億元。金紫陽集團利用倉儲和物流優勢,以“公司加農戶”方式為當地糧食經紀人和農民建立“公共倉儲”。以“糧食銀行”營銷方式,用糧食儲值劵與農民對換糧食,通過糧食深加工增加產品附加值,推進了糧食商品化和金融化創新。與中糧集團達成國家貯備糧庫戰略合作,計劃將倉儲優勢打造成西北地區糧食倉儲交易的重要平臺。

金紫陽集團擁有日處理200噸小麥麵粉生產線一條,次粉的澱粉生產線一條,十萬噸配套酒精生產線一條,日處理150噸油脂生產線一條,2400頭存欄二元種豬繁育場一個,糧庫儲存量50萬噸,還有10噸油脂倉儲量,運輸車輛58臺(自動裝卸,運輸能力每日可達3萬噸),液袋運油半掛車55輛(實現新疆棉油“點對點”至陝西、山西物流新模式)。金紫陽企業佔用地達10000餘畝,產業規模大,多年來是陝西省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由於民營企業從銀行貸款的眾所周知的高成本,更由於陝西地方農發行的不誠信、亂作為和抽貸斷貸使金紫陽公司的經營遭到斷崖式跌落。迫於銀行壓力,為維持和銀行的良好關係,金紫陽被強行替瀕臨倒閉的企業向銀行還貸,最後被迫收購不良企業。銀行為收回不良貸款,強行劃撥金紫陽資金替不良企業還債。企業為保持人民銀行徵信,在農發行承諾撥付新貸款的情況下,緊急向民間短期高利借貸。後農發行背信棄義不再給金紫陽貸款。有幫會性質的民間高利借貸使金紫陽公司陷入了深淵。企業揹負著民間借貸的高額本息,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斷受到干擾。董事長韓海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外出安排家人躲避,並不斷給各級領導發信求救,但於事無補。政府卻以跑路的罪名把韓海抓回大荔縣。在放貸人策劃的群體性事件壓力下,企業被政府接管並進入破產程序。期間數億元企業財產被哄搶,剩餘的數億元資產被政府和法院賤賣清盤。

2014年11月8日,韓海及相關人員被以涉嫌騙貸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逮捕。

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陝05刑初114號刑事判決,認定金紫陽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韓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韓海不服,上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於2018年1月23日判處韓海無期徒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陝西農企辦“糧食銀行”被判“非吸罪”,專家稱“處罰過重!”

專家點評認為:“處罰過重!”

夏家駿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公安部首批特約檢察員,中國十大傑出法學家之一,他認為,這是一個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應該按民事案件處理。不能企業出問題就破產,一破產就抓人,只追究企業家個人責任,處理方式嚴重有誤。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特約研究員,中國改革20人論壇成員王佔陽指出,第一個,糧食銀行不構成非法集資。這實際不是一個銀行,就像有人說時間銀行,就是利用收糧和倉儲資源作營銷時的一個比喻性的說法,並非銀行實體機構,也不從事銀行業務。韓海是集中精力辦實體,所以屬於企業正常集資的範圍,而且基本上是內部,不構成犯罪。

第二個就是所謂合同詐騙。現在民營企業貸款,90%以上都有不合規的地方。為什麼規定民營企業貸款必須要有央企來擔保?規則不公平,於是造了一些假,這是逼出來的。

第三個,貸款以後有沒有不還款的意圖?這裡面有一個現實的問題,貸款就不想還款的是誰?主要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這樣。

第四個就是經營問題。經營失敗和政府幹預不當導致的還不上錢,這不能算犯罪。經營失敗,破產了按破產程序走,不是就要把人抓起來判刑。還款能力被打掉了,後面還有黑社會的原因,不是他本人不還錢造成的。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證券期貨法律研究所執行所長梅慎實分析稱,韓海是在做實業,吸納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再加上積極籌措款項給投資人退還,這方面損失也減少到最小,判無期太重了,違反了刑罰謙抑性原則。前段時間最高檢還在說對民營企業要寬容,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改判,從寬從輕,給企業家一些機會。

陝西農企辦“糧食銀行”被判“非吸罪”,專家稱“處罰過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金融資本研究院副院長、新三板與新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秘書長武長海說,民營企業在貸款使用過程中可能有些不規範,但韓海本身是搞實體經濟的,不是第一次貸款,一直沒有出事,說他有非法的目的肯定不正確。說他詐騙,同樣不客觀。成立糧食銀行,通過公司向民間借款,出問題後當地政府要給老百姓一個交代。最高法院很多案例涉及到金融犯罪,兩高不斷出臺司法解釋或者辦法,也出現了一種比較靈活的方式。司法機關要守住底線。

劉俊海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他提出,如果按無罪推定原則,本案當中的證據,應當由控方來承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和行賄罪,這三個罪證據必須能夠形成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

按疑案從無的原則,能用民事責任解決的,比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還有必要,可以加上罰款。不應當訴諸刑事責任的手段。

如果存在向社會公眾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司法解釋同時強調有一個例外規則,有一個安全港規則,也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南京大學等校客座教授,國務院重大經濟課題小組成員付小平強調,現實中民企融資的困難是非常嚴重的。無論是銀行的資金,還是社會上的資金,只要用於生產經營或是還貸還債,就不能說是詐騙。可以試一下通過對外發行債券把欠債進行債轉股,這個是有先例的,從無期改為有期,把人放出來了。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亞普律師表示,這種案件的認定必須注意是不是資金,交付糧食時按照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返還糧食時附加一些法定資金,是不構成犯罪的。該案合同詐騙罪是不構成的。董事長跑的前提條件,因為當時面臨人身安全威脅,並不是因為要躲債務才離開的。天津保理公司是不是國有企業?現在法律規定只有獨資公司才算國有企業,保理公司有沒有問題,可以作為一個策略去使用。此案涉及到的行賄問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法律沒有做為過一個單獨的罪名。

金融研究專家,《銀行家》雜誌總編審高續增認為,用原來計劃經濟的法律來對市場經濟下的經濟活動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經罪與重罪的判斷是會出問題的。民法、商法、刑法區分的清楚楚了,這個案子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就清楚了。

北京聯合大學研究員,法律專家杜兆勇表示,韓海案件和著名的張文中案件實質是一樣的,並不是合同詐騙,也不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單位行賄,也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挪用。為什麼非要央企擔保呢?劃掉圍繞央企擔保這一塊,顯然就不存在所謂韓海造假了。因此韓海與張文中案件一樣都應該得到徹底平。為什麼國企就不存在非吸、集資詐騙罪?韓海的目的就是發展企業,他和渭南分行應該風險共擔,沒有誰罪誰非罪,合同明顯的加重於民企一方的義務是不平等的。韓海和平安保理(天津)一樣,同樣也沒有誰罪誰非罪,都應該平等保護,不追究平安保理(天津)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也就不應追究韓海的合同詐騙罪。韓海主觀上就是為企業解困,維護銀行信用,站在民營企業家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這又怎麼是犯罪呢?!國企同樣的情形是不被視為犯罪的,金紫陽作為民企應該得到公平待遇。國家在促進民營企業平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在每個案例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得到切實善意的實現。

當事人有話說:“韓海無罪!”

據當事人代表介紹,韓海因非吸被定罪,卻沒有任何舉報者和受害者,而且現在還有很多人主動為韓海證明清白。

金紫陽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未能體現雙方的平等法律主體地位。

金紫陽集團對保理機構2.498億的合同詐騙,一些要件和中國銀行渭南分行的8000萬貸款一樣,都有一個格式條款,都必須由央企來擔保,就是中儲糧儲備糧庫。

一般而言,借款達成後,處置權已經轉至借款人,只要用於正當、合法的生產經營和創造利潤的行為,只要抵壓物充足沒有潛在風險,哪怕具體使用流向稍有偏差(貨幣自身屬性決定,使用流向很難監測和定性),也不屬於違反合同約定的合同詐騙性質。在當下法律語境中,這是需要重新反思的一個問題。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中,沒有分清韓海職務行為與金紫陽企業行為的不同性質,這與原來認定張文中的單位行賄罪一樣,都屬於計劃經濟思維。

因為高利貸事件打亂、打斷了合同執行,糧庫又將“險情”報到渭南分行和天津保理,結果引發這場刑事案件。當事人代表希望借鑑最高法院對張文中案的處理方法進行糾偏,給予民營企業更大的創新空間,宣告韓海無罪。

人民日報、法治日報、中國企業報、新京報、中國商報、銀行家雜誌、鳳凰網、企業與法律網等媒體已關注此案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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