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稅收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解決”稅收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2019 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基於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發佈,提出一條“接

地氣”的提議:

“在國家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認真考慮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方式,如有差異,

應及時聯繫相關部門更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解決稅收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雖然各位代表很有想法,但財政部把這“接地氣”的提議給駁回了: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 6766 號建議的答覆》

財政部列舉了會計與稅法兩者間“核算目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和“固定資產折舊

方法”三個層面的差異,駁回了該項提議,看完這波“雖然但是”,心裡只有兩字:精彩!

稅會差異並不稀罕,“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加計扣除”等概念就是基於稅會差異

而產生的,導致差異的直接原因是兩者適用政策口徑的不同,但核心原因是兩者“應用場景”

不同,財務人員該做的不是想如何“解決”差異,而是考慮如何規範反映差異。

以提議中涉及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會計處理為例:

一般企業不會做出“確認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下限標準為 500 萬”的會計估計,因此不管

稅務怎麼做,買一件 300 萬的設備還是要轉固,只是會計上需按期折舊而稅務上一次性折舊

萬,而設備最終會計與稅務累計折舊總額一致。

會計確認“應交稅費(金)——應交所得稅”時只管實際納稅義務,即已一次性列支了

300 萬設備折舊後的應納稅額;而“所得稅費用”則是會計計算的,財務人員怎麼算決定了

稅會差異如何規範體現: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

制度介紹了兩種算法: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簡單理解:

應付稅款法:“所得稅費用”就按“應交稅費(金)——應交所得稅”進行確認,

簡單直接,一般企業為了避免核算稅會差異的繁瑣,傾向於採用應付稅款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還能細分遞延法和債務法,總體上是指“所得稅費用”除了含當期應

納稅額外,還包含因折舊稅會暫時性差異而產生的遞延稅款,該差異部分在資產負債表確

認“遞延稅款貸項”。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

新準則明確所得稅費用以“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核算,稅會

折舊差異實質屬於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企業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所得稅費用”同樣包含實際應納稅額與遞延所得稅,核算相對複雜一點。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

所得稅費用以“應付稅款法”核算,不考慮遞延所得稅問題,簡潔明瞭。

所以說,現有會計相關規範文件已經考慮到稅會有差異的情況,並提供了規範處理的方

法,若提議改成“在國家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認真考慮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方式,

如有差異,應及時聯繫相關部門提供規範的會計處理參考……”相信更容易讓人接受,而要

求會計政策改成跟稅法看齊的想法,碰到問題總不能老想著解決製造問題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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