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牢記!這八類房屋建築不屬於違建,強拆就得擔負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可以說,國家對於違建的有效治理,少不了徵收項目的助力。但也需謹記,打擊違建縱然義不容辭,不過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理的功夫要下在平時,絕不能等到徵收時再用一刀切的方式來解決。“以拆違促(代)拆遷”這種行政目的不當的行為更是不允許。

然實際情況是,違建拆除亂象屢見不鮮。其中存在的一種令人十分擔憂的情況是,很多的地方政府容易將不是違法建築的建築,一刀切列為違建。實際上,很多的建築表面上是違建,但是介於其建造的時期有客觀原因或者歷史原因,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和法不溯及既往,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又被判定違法建築了?擦亮眼睛,這八類根本不算,非法拆除要擔責。

老百姓牢記!這八類房屋建築不屬於違建,強拆就得擔負法律責任!

第一種,證照不全的可以補辦手續的建築,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築。依照《城鄉規劃法》,取得相關的手續,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對於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築,應該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符合行政機關執法的比例原則,不能一刀切執法,有損公信力。

第二種,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擴建的建築,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築。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該建築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擴建。

第三種,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應直接認定違章建築。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權證,沒房產證和建築工程規劃手續,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屬於證照不全,可以補辦手續。

老百姓牢記!這八類房屋建築不屬於違建,強拆就得擔負法律責任!

第四種,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築不是違章建築。招商引資企業經行政機關或職能部門同意建設的建築(審批方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在各地這種現象並不少見,導致無證的原因是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不應無視歷史原因。事實上行政機關管理著社會各項公共事務,它有義務保持其政策與行為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珍視社會公眾對其的信任。對於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與項目,是不是違建,拆與不拆,有無補償,都需要有一個明顯傾向於群眾的答案。

第五種,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自從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1982年頒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隨之廢止。所以說,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長期以來,農村的證件意識不足,很多的農民建房都是跟村裡說一聲,房子就建起來了,並且,相應的審批機關也不完善。

第六種,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例如通過行政機關的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權,但是出售時只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沒有辦理手續,這種情況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

老百姓牢記!這八類房屋建築不屬於違建,強拆就得擔負法律責任!

第七種,農村的三種土地上的建築,不屬於違章建築。農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的土地、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這三類土地上的建築,不應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八種,在土地總體規劃調整之前建造的房屋。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築或許不符合現在的規劃要求,但在建造當時卻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並取得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按照現在的標準來將其判定為違建,顯然是不公平的。律師認為符合當時的規定,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依據法律規定,只能沒收,不能限期拆除。

老百姓牢記!這八類房屋建築不屬於違建,強拆就得擔負法律責任!

無論是日常的純違建查處,還是涉及到徵地拆遷項目,對於違建的認定都必須依據歷史、事實基礎與法律原則,不考慮這些而進行非法強拆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遇到了一些一刀切認定違建的情況,損害自身利益的,一定不要輕易放棄自己訟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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