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行車、做合格的交通參與者

2019年7月18日19時49分許,高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因操作不當衝進了惠民縣城李某經營的某副食超市內,造成副食超市內設施及副食超市內部分貨物損壞,慶幸的是沒有人員受傷。

值班民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迅速出警,到達現場後,肇事車輛已經在店內倒出,副食超市窗戶被撞爛,超市內兩個貨架被撞得有不同程度的損毀,貨架上的貨物灑落了一地。經詢問得知,當時高某某把車停在副食店前等人,但是車輛並沒有熄火也沒有把檔位掛到空檔上,高某某不知怎麼一下鬆了開了腳制動,所以車子就衝進了店內。

安全文明行车、做合格的交通参与者
安全文明行车、做合格的交通参与者

在本起事故中,高某某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惠民縣交巡警提醒:安全駕駛,規範行車不只是口號,更要落實到實際行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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