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可多點執業了!

大放開!陝西省藥監局發文,鼓勵執業藥師、藥師多點執業,作為駐店執業藥師不在崗的補充。

在國家要求整治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大前提下,為使零售藥店平穩過渡,5月24日,陝西省藥監局印發了《關於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執業藥師,可多點執業了!



《通知》稱,為進一步做好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提高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確保公眾用藥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鼓勵執業藥師多點執業

鼓勵執業藥師、藥師利用節假日和業餘時間在藥品零售企業多點執業,作為駐店執業藥師不在崗的補充。藥品零售門店要建立多點執業人員檔案和管理制度,並在當地市場局備案,其繼續教育由當地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

可實行遠程審方

在執業藥師非工作時間,

藥品零售門店可採用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遠程審方方式,作為補充開展處方審核和合理用藥服務工作。

關於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要求如下:

1、鼓勵實行“七統一”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設置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設置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可不配備執業藥師,由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提供在線審方和藥學服務。《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設置標準》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2、鼓勵藥品零售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牽頭,探索、試點第三方執業藥師數字化身份確認和遠程服務,作為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補充,開展處方審核和合理用藥指導工作,同時對使用從業藥師、藥師的藥品零售門店合理用藥進行指導。具體辦法參照《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設置標準》執行。

延長從業藥師從業資格

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精神,對持有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近三年一直在藥品經營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工作的從業藥師,其從業藥師資格可延長至2020年12月底。

各市市場監管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行從業藥師確認工作,並嚴格按照原國家食藥監總局《關於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要求做好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同時將確認結果按文件附件要求報送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流通監管處。

鄉、村藥店不強制配備執業藥師

為進一步解決鄉、村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短缺問題,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的精神,

縣級(不含城區)所屬鄉鎮、村開辦的藥品零售門店可聘用藥師以上職稱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師管理參照執業藥師管理辦法執行。

連鎖門店法人代表、負責人可不由執業藥師承擔

1、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藥品流通領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促進藥品流通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對實行統一品牌標示管理、統一藥品質量管理、統一採購管理、統一配送管理、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網絡信息管理、統一服務質量管理(以下簡稱“七統一”)且零售門店超過30家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由省局認定後,執業藥師可註冊在零售連鎖總部,註冊執業藥師總數應保證每個零售門店不少於1名執業藥師,由零售連鎖總部統一調配使用。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縣級(不含城區)所屬鄉鎮、村開辦的藥品零售門店從業的非執業藥師,不計入執業藥師數量。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加強執業藥師管理,科學調配執業藥師,建立執業藥師在崗履職檔案,確保每個零售門店均有執業藥師在崗履職。零售門店應按執業藥師管理有關規定懸掛職業註冊證書。

2、對實行“七統一”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零售門店法人代表、負責人可不要求由執業藥師承擔。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任命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作為藥品零售門店負責人。

慢病用藥可不憑處方

藥品零售企業應建立慢性病患者檔案管理制度,由執業藥師憑患者處方、診斷證明等為慢性病患者建立檔案,對建檔患者半年內購買治療慢性病藥品的,可不憑處方,根據檔案記錄直接購買。

2次不在崗撤銷註冊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通知》大部分內容都是在放開藥店經營,但這幾點必須注意。

《通知》指出,藥品零售企業應制定執業藥師在崗工作時間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執業藥師必須在職、在崗(在職是指與企業確定勞動關係的在冊人員。在崗是指相關崗位人員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在規定的崗位履行職責)。連續2次日常監督檢查中執業藥師不能在崗履職的,按規定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並予以公告。

《通知》要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整治活動落到實處。

對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

對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在藥品企業執業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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