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法律特刊】送給勞動者們的法律小知識!這些權益要知道!

【五一法律特刊】送給勞動者們的法律小知識!這些權益要知道!

【五一法律特刊】送給勞動者們的法律小知識!這些權益要知道!
【五一法律特刊】送給勞動者們的法律小知識!這些權益要知道!【五一法律特刊】送給勞動者們的法律小知識!這些權益要知道!

來源:江西鵝湖律師事務所 吳沈軍、王子福

【五一法律特刊】送给劳动者们的法律小知识!这些权益要知道!【五一法律特刊】送给劳动者们的法律小知识!这些权益要知道!

五一國際勞動節,又稱國際勞動節、勞動節,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全國性的勞動節。節日源於美國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罷工,為紀念這次偉大的工人運動,1889年7月,由恩格斯領導的的第二國際在巴黎舉行代表大會,決定將每年的五月一日定為國際勞動節。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49年12月作出決定,將5月1日確定為勞動節。

一、關於保護勞動者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行、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關注的重點內容

(一)律師提醒: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律師提醒】: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和收取押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25條 除以下兩種情形外:(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灘的培訓費用。(2)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違約金條款。

(三)【律師提醒】: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以下稱本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律師提醒】: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以下稱本法)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五一法律特刊】送给劳动者们的法律小知识!这些权益要知道!

審核:丁銘華 簽發:傅金髮

【五一法律特刊】送给劳动者们的法律小知识!这些权益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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