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判法,就可能挽救一個家族,真實案例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

真實案例

繼承糾紛。郭老太與丈夫育有4個子女,丈夫於2006年去世,所有財產由郭老太繼承。2012年,郭老太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房屋贈與大兒子和小女兒。2015年,郭老太與小女兒與案外人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作價24萬元出售。

依據郭老太指示,甲將售房款交由小女兒。2016年,郭老太因病去世,其他幾個繼承人因涉案房屋及售房款的分配問題,小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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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實

1.購買涉案房屋時,大兒子曾出資6萬元。2.郭老太最後患病一年期間住院,基本上由小女兒負責,有醫院的簽字手續、繳費單等證實。

法院判決

24萬售房款為遺產,分5等份,大兒子佔2/5共9.6萬,其他三名繼承人各佔1/5為4.8萬。

理由

1.因大兒子曾出資購房,應當多分。2.雖然小女兒盡了照顧義務,但也是作為兒女的本分,不能證明其他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所以也應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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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效果

判決生效後小女兒不服,申請再審並多處上訪,表示判決不公,售房款應是她個人所有。因為郭老太的公證遺囑證實房子贈與他及大兒子,售房款已交給她個人。

小女兒心中憤懣,目前幾個繼承人及其子女,見面就吵架,互不往來,僅僅為了幾萬塊錢對薄公堂,矛盾四起,郭老太地下有知,必不得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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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原審判決符合法律規定。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售房款是贈與小女兒個人。房子出賣後,原公證遺囑已經失效,也不可能再執行,因此將售房款平均分配,並無不當。

但判決效果並不好。首先小女兒確實盡了贍養義務,在最後住院期間,都是小女兒在照顧。二是已有公證遺囑,郭老太願將房屋贈與大兒子及小女兒,售房款也交與小女兒的行為,符合郭老太的贈與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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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應綜合全案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做出符合情理的裁判。

個人認為可將售房款分成6份,大兒子及小女兒各佔2/6, 其他繼承人各在1/6,更符合情理,避免激發幾個繼承人的矛盾,挽救一個家族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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