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時,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如何抵扣?今天,我們通過一個小案例,給大家講講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案例:某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後購進了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認證,金額1000萬元,稅額90萬元。
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該企業在辦理2019年當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將購入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以及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的對應欄次。
如果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的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該如何抵扣呢?
納稅人應在購進不動產當月稅款所屬期抵扣60%進項稅額,餘下40%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意,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不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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