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問責”這把“利器”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要用好問責這個“利器”,敢於動真碰硬,沒有問責,責任就會落空;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經過“打磨”又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一大“利器”。此次修訂是十九大以來又一條例的“大修”,黨中央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時隔3年重修《問責條例》,逐步完善黨內問責制度,持續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讓問責“利器”真正發揮作用。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問責不力、問責泛化等“濫問責”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不敢問責、不願問責,有的不會問責、濫用問責,也有的選擇性問責、隨意扣問責的“帽子”,導致問責失去其應有之效果,成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附屬品”。

“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應。”新修訂的《問責條例》,聚焦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嚴字當頭,為問責工作提供了堅強制度遵循。《問責條例》共27條,對比2016年頒佈出臺的條例新增14條,修改12條,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問責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方式,讓問責在實際操作層面有了理論依據。

突出政治性,主體責任夯實,失責必問成常態。“要堅決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壓下去,加大問責力度,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條例明確規定了各級黨組織應當履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專責。問責過程中要分清責任,既要扭住黨組織“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又要抓住“主要領導”和“重要領導”責任這個關鍵,堅持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堅決做到“誰的責任誰來擔”,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突出精準性,問責程序細化,問責實施更規範。條例從問責的啟動審批、調查的展開、調查報告的撰寫、處理意見的研究,到問責決定的形成、送達,問責對象的申訴,以及問責決定的實施等每一步都有明確規定,在問責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運行,依程序規範問責,切不可背離程序要求,切實做到問之有據、追之有規。

突出實效性,問責情形擴寬,問責必嚴更明顯。條例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將黨的建設缺失方面情形予以細化,並增加了2類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責情形,同時明確了哪些情形應從重或加重,哪些情形應從輕或減輕,哪些情形可不予問責或免於問責,確保問責定性精準、處理適當、寬嚴適度,真正做到該問責要堅決問責、不該問責不問責,是哪一級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採取什麼方式就採取什麼方式,讓問責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實效。

新修訂《問責條例》有效破解了在問責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濫問責”的問題,進一步增強了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讓問責在實踐中不會“跑偏”,真正成為黨員幹部履職盡責的“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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