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認定為工傷?

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回放:

嚴旭是智聯易才公司的員工。2018年5月17日,嚴旭向長寧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其在2017年11月3日15時在單位上班時因搬運材料將腰扭傷,導致突發性腰椎間盤突出。

5月24日,長寧人社局作出受理決定,要求智聯易才公司在舉證期限內進行舉證。智聯易才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考勤記錄以及四位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稱2017年11月3日15時嚴旭並不在單位。嚴旭則提供了《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診斷報告以及兩位同事的證人證言,證明2017年11月3日15時其因在單位搬運材料受傷並最終導致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

2018年7月17日,在對嚴旭的調查過程中,長寧人社局要求嚴旭就腰扭傷與其腰椎間盤突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嚴旭拒絕。

長寧人社局此後詢問了嚴旭的診治醫生,並於2018年7月23日作出長寧人社認(2018)字第38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書載明:嚴旭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並向嚴旭和智聯易才公司送達。

嚴旭不服,訴至原審法院。

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事實爭議是,嚴旭在2017年11月3日15時是否到單位、是否因搬運材料導致受傷以及受傷與其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有無因果關係。

在長寧人社局的調查過程中,嚴旭和智聯易才公司均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上述爭議事實,而勞資雙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包括長寧人社局調查和庭審時出庭的證人,雖證人都系嚴旭的同事,但對該節事實的描述不一。

在嚴旭受傷事實不清、因果關係不明的情況下,長寧人社局要求嚴旭進行因果關係的司法鑑定,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鑑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這是當時情形下可採取的方法。

嚴旭拒絕進行司法鑑定,且拒絕鑑定的理由被長寧人社局隨後的調查否定,系無事實和理由拒不配合調查,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長寧人社局在嚴旭拒絕配合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無不當。

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嚴旭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受傷,且該傷和其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有無因果關係。

即使從保護職工權益的角度採信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也難以證明上訴人在11月3日15時腰受傷的事實以及腰受傷和11月13日醫院診斷的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基於上訴人受傷事實不清以及與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因果關係不明的情況下,被上訴人長寧人社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要求上訴人進行因果關係的司法鑑定,這也是維護職工權益的一種可採取的方法。

但由於上訴人明確拒絕鑑定,導致被上訴人長寧人社局無法進一步查明上訴人腰椎間盤突出的病症的原因。在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提出的證人證言也無法否認在被上訴人調查過程中上訴人拒絕要求進行因果關係鑑定的行為。

故被上訴人依據現有的事實認定上訴人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腰椎間盤突出,能否認定為工傷?

周律師點評:

本案勞動者敗訴的根本原因是無法證明腰椎間盤突出是否與工作有直接的關係,由於嚴某決絕做司法鑑定,使得法院無法判斷此疾病是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直接引起,故沒有支持嚴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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