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歸:移送起訴至判決,歷時僅8天

(通訊員 郭俊友)6月17日,經我院審查起訴的一起危險駕駛案開庭宣判,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吳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該案經我院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從受理移送起訴至判決,用時僅8天!

流程一覽

2019年6月10日,公安機關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承辦人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李某同意檢察機關提出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的量刑建議,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6月12日,秭歸縣檢察院對吳某某危險駕駛案提起公訴,同時建議法院對該案適用速裁程序。6月14日,秭歸縣法院送達出庭通知書,6月17日該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某當庭認罪,法官當庭宣判。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同村村民劉某家中吃飯時,喝了約三兩散裝52度的包穀酒,酒後吳某某駕駛自己的摩托車,沿334省道往郭家壩集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334省道某路段時被正在值勤的公安民警攔下進行交通安全檢查,發現吳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嫌疑,遂現場對其進行吹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6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衛生院抽取血液樣本。2019年3月28日經司法鑑定中心檢測,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為140.7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經審查,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某某在歸案後主動坦白,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符合速裁程序條件。在告知被告人速裁程序法律規定後,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本案中承辦人積極推動案件審理,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現代司法寬容精神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節省了訴訟時間和訴訟資源,提高了司法辦案效率,也減少了當事人訟累。今後,秭歸縣檢察院將嚴格依照新刑訴法的規定,優化訴訟結構,健全辦案機制,探索認罪協商,促進司法辦案進一步提質增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