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有購車指標的一方是不是就分不到車?

在北京搖到號有多難?

汽車分割||離婚時,沒有購車指標的一方是不是就分不到車?

相當於從全校學生中選擇你當升旗手?

相當於萬人演唱會合唱環節

你的偶像從全場人中選擇你?

相當於在你還能生育的年齡生下22次雙胞胎

還沒被北京搖號逼瘋的,

都是內心足夠堅強的人,

一塊兒小小的“京牌”,

承載著的卻是全家人大大的夢想。


對於在帝都工作生活的你,是不是也有這樣的感受:除了期盼每個月發工資的日子外,最令人臉紅心跳的莫過於雙月的26日——公佈購車搖號結果的日子!


車牌號餘額不足


的確,對於北京大部分家庭來說,可能最苦惱的不是沒有錢,而是有了錢卻搖不到車牌號。由於京牌指標的緊俏,往往要求申請人具備一定的資格,這就導致不少人認為,只要對方沒有購車資格或是沒有京牌指標,即便是離了婚,也不可能分得汽車,更不可能帶走車牌!


如果您也這麼認為,那就大錯特錯了。


今天就跟您來聊聊——離婚時,對方沒有購車指標是不是就分不到車?


案例

張先生與王女士是一對剛結婚沒多久的80後小夫妻,兩人相識於大學時代,畢業後,張先生與王女士白手起家,共同創立了一家小公司,也許是幸運女神的眷顧,就在張先生事業順風順水的時候,突然得知自己搖到了北京的車牌號,這讓小倆口知道後興奮不已!


然而,事實再一次證明,並不是每個人都能一直被幸運女神眷顧。近兩年,由於受到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張先生與王女士創立的公司效益持續低迷。可能是事業上受挫,倆人吵架的次數越發頻繁,感情也在每次爭吵中越吵越淡。最終,張先生提出了離婚。


張先生以為,離婚只要給王女士留些經濟補償就沒問題了。可誰知,王女士得知丈夫不念往日舊情要與自己離婚,悲痛欲絕,非要將張先生起訴到法庭,討一個公平的說法。


經過法院的調解,倆人在房產、公司及存款等方面都已達成了一致。唯獨一直爭執不下的地方便是那輛車。張先生認為,這輛車是用自己的購車指標購買的,妻子並沒有購車資格,因而法院在考慮權屬判歸時應著重考慮雙方是否擁有購車資格。而王女士則認為,該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於倆人婚後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倆人擁有平等的權利,都有可能分得該車,而不僅僅看是否擁有購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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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之爭,到底歸誰?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主張,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爭議車輛歸其所有,車牌號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需要依賴車輛的存在而存在,因而一併由張先生轉移至王女士名下。


張先生這下傻眼了,不僅沒了車,居然連車牌號也保不住了!看到這裡您是不是也有這樣的困惑:王女士沒有購車資格,為什麼不僅分得了該車而且連張先生名下的車牌號也能轉移到其名下呢?


其實啊,這個問題的產生是由於車輛限購令頒佈後,車牌不再作為車體的附屬物,有些地方甚至因車牌成為“購車指標”的載體而具有一定的價值,例如上海。


此種情況下,針對離婚發生的財產轉移,是支持車體和車牌分別轉移,還是堅持車、牌一體轉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觀點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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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車體與車牌一併轉移的依據是將車牌視為車體的從物,根據物權法的相應規定,從物上的權利隨主物權利的轉移而轉移。


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事物是多變的,法律一定程度上會落後於事物的發展,此時就需要法官對法律加以靈活運用和變通,以免法律的穩定性成為其公平性的桎梏。


觀點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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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的產生具有依附性、依賴性和非獨立性。從設立意義上講,車牌的意義在於明確車主權利和責任、使車體由種類物變為特定物。車輛的存在是其產生的前提,一定意義上,車牌的產生完全依賴於車體。


儘管在部分地區出現過單獨拍賣車牌的現象,使得車牌的產生脫離於車體的購買,但是在北京尚未實施拍賣車牌制度的情況下,仍應將車牌視為車體的附屬物。也正是基於此特性,車牌應與車體一併處分。



實際上,《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只是對參與搖號的人員在戶籍、社保、稅繳納期限等方面進行限制。


但夫妻之間的車輛過戶並不受上述條件約束,因而,只要法院判決寫明離婚後汽車歸屬一方所有,雙方可以直接辦理過戶。如果車輛登記一方事後反悔,不配合辦理,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在這裡提醒您:車輛作為動產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分割原則,但車牌因為各地政策的不同會有不一樣的分配原則。如果在離婚時面臨車輛車牌的分割過戶,建議您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是到當地的車輛管理部門進行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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