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店主追搶奪者致死傷反被捕,若定罪,今後被搶誰還敢追?

小店被搶香菸,店主駕車追逐,兩搶奪者一死一傷

據權威媒體報道,4月23日張家口市涿鹿縣檢察院官方通報了一起發生在4月1日的案件。在這起案件中,5名年輕人(其中兩名年齡分別為14歲、15歲)駕乘兩輛摩托車到該縣某村一處小賣部,先由14歲的楊某某進店購買啤酒和飲料,搬到車上後返回店中又聲稱要購買“珍品雲煙”一條。在店主唐某某拿出煙後,楊某某奪過雲煙後上車逃竄。另外3人駕車相隨。

店主唐某某一邊讓妻子電話報警,一邊自己駕車追逐這兩輛摩托車。而就在唐某某開車追逐的過程中,楊、王二人所駕乘的摩托車為了擺脫追逐,高速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摔倒,楊某某當場死亡,而王某某受傷送醫。

涿鹿店主追搶奪者致死傷反被捕,若定罪,今後被搶誰還敢追?

在這次通報中,涿鹿縣檢察院經過走訪調查,定性該案件為店主唐某某在追趕楊某某、王某某的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隨後,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唐某某。

這起案件隨後引發熱議。熱議的焦點在於店主的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兩個相似案件,兩個截然不同判罰:

我們先來看看兩起類似的案例,一起是2015年一位在廣州花都區擺攤賣水果的譚某,在追擊從他攤上偷走一個榴蓮的許某時,譚某追上許某並毆打偷榴蓮的許某頭部,隨後又推他背部致其倒地。許某昏迷半個月後死亡。而譚某則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入獄兩年。出獄後被死者弟弟提起民事訴狀,判令賠償死者家屬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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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被打倒後躺在地上

而另外一起案件,發生在2016年,廣西桂林養殖戶王某發現有兩男子駕駛摩托車偷盜自家養殖場的狗,於是駕車追趕。在追趕過程中,兩男子駕乘的摩托車撞在樹上,一死一傷。此後,當地警方同樣是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進行刑事拘留。當地檢察院調查後對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取保候審。王某被釋放後,死者家屬起訴向王某,要求其與傷者徐某共同賠償34萬元。

該案最終審理結果,法院判決:要求王某與徐某共同賠償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面兩起案件同樣是有人偷盜、搶奪犯罪在先,被偷盜、被搶奪者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追趕違法者。但兩案所不同之處,“偷水果案”中譚某追上許某之後,對其進行了毆打和推搡,這也是導致許某死亡的最直接原因。而“偷狗案”中,駕車追擊的王某與駕車逃離的兩人沒有直接接觸。

店主是過失致人死亡嗎?核心問題要換個角度看:

回到這起店主追擊少年案中,被搶奪者追趕搶奪者的過程中,搶奪者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跟被搶奪者有沒有關係?

首先要看追趕者在追趕過程中有沒有與搶奪者發生直接接觸,比如說開車逼近對方的時候駕車撞擊對方。如果唐某某在駕車追趕的過程中對楊、王二人通過直接接觸的方式進行了干擾,那麼唐某的行為是造成楊、王二人摔倒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因素,唐某就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嫌疑。或者像“偷水果案”中,攤主譚某的毆打,與許某的死亡有邏輯上的關聯

但目前檢察院通報和新聞報道中並沒有提及唐某駕車“撞擊”楊、王二人駕乘的摩托車,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雙方有直接接觸,唐某也沒有在追擊的過程中投擲物品干擾兩人。因此我認為,唐某的追擊,與兩人的車禍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涿鹿店主追搶奪者致死傷反被捕,若定罪,今後被搶誰還敢追?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唐某的追擊,這個“因”的存在,導致了楊、王二人出交通事故,一死一傷這個“果”的存在。唐某不追,兩人就不會出交通事故,事實真的如此嗎?

首先,這個因果並不是必然存在的。唐某追擊不追擊,楊、王二人在搶奪了唐某的香菸後都在駕駛摩托車高速逃離。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哪怕沒人追,搶奪東西的人搶完了也是沒命的逃跑。早些年飛車搶奪女包的人,搶完了面對穿著高跟鞋無力追趕的女性,照樣是駕車飛奔。因為搶奪者無法預估停下來會不會被路人攔截的後果,加上作案後心虛,所以不可能有搶奪者搶完了東西還閒庭信步的慢慢跑。

所以楊、王兩人高速逃離與唐某的追擊沒有必然因果。而楊、王兩人出交通事故致死,更多的是因為高速駕車的原因。在這樣的高速逃離下,即便沒有唐某追擊,他們也有可能因為高速駕車著急忙慌的逃跑而出事故致死。

所以我認為,這個因果邏輯是不存在的。

第二點,有人說店主開車追擊,就讓店主參與到了這個因果關係中。但是說這話的人恐怕忘了店主開車追擊是因為兩人搶奪在先。換句話說,你不搶奪,我會去追嗎。我不去追,你自己要飆車要怎樣出了事故死了,能怪我嗎。

前幾年有個案子,有一戶人家在門口種了點蘭花,隔壁鄰居以為是韭菜就給他偷回去做來給孩子吃了。吃完了之後孩子中毒身亡,反倒告這戶種蘭花的人家要求賠償。有這個道理嗎?假如我在家裡放一瓶農藥,你來偷回去喝死了,能怪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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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果判店主“過失致人死亡”,今後誰還敢追小偷強盜?

說店主追擊是導致兩人車禍死亡的原因,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完全忽視了自己的行為才是引發店主追擊的“因”。

對這起案件,我個人的觀點是,店主唐某追趕搶奪者的行為無可厚非,搶奪者在逃跑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一死一傷與唐某的追趕無關。而唐某沒有與搶奪者發生直接接觸,也不存在正當防衛。同時,兩位搶奪者年齡未滿18歲,沒有取得摩托車駕照,也屬於違法駕駛。

而這起案件最終會怎麼判,也備受關注。由於它目前所產生的熱度,不僅會成為今後類似法律案件的判罰標準,同時也會成為今後人們面對類似事件的道德標準。如果因為追趕嫌犯的過程中導致嫌犯死亡而承擔法律責任,那今後在面對類似事件的時候,誰還敢挺身而出?法律不光是懲惡,更要“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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