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有資格把你家房屋認定違建?違建拆除與判定不是拆方說了算

拆遷中,突然收到街道辦的《違法建築拆除告知書》,說你的房屋是違建,還拿出《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要求你立即拆除,以消除安全隱患。這時候,相信每個被拆遷人的內心都是不解且崩潰的。其實遇到這樣的問題大家不必慌張,遇到拆遷,被告知“違建”,你說是就是?你有這個資格認定嗎?這裡很明確的告訴大家,僅是街道辦的話,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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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法建築查處

1)誰來查處?

有權機關(國土資源管理局、城鄉規劃局、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查處什麼?

違反法律規定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

3)被查處後會怎樣?

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建築了,那麼會由具備強拆資格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來進行拆除。

綜上所述,街道辦不是有權機關,並沒有資格來認定你的房屋是危房,更無權要求你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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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拆違代拆遷”

面臨拆遷了,房屋明明住了幾十年都沒有任何問題,卻突然被告知是違建,需要拆除,這未免太湊巧了些。

事實上,出現這樣的情況,大家很可能是遇上了“以拆違代拆遷”。

在沒有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還提起了訴訟的情況下,徵收方面臨徵拆工作的壓力。於是為了讓被拆遷人儘早搬遷,徵收方就以維護房屋安全為理由,讓你自己拆除違法建築,以此達成徵收拆遷的目的。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再者,即便房屋真的存在安全隱患,也應當由房主自己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徵收方代勞。

綜上所述,街道辦自己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已經違反了法定程序。在這樣無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還要求你拆除房屋,這是超越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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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認定違建?

上文已經提到過,只有像國土資源管理局、城鄉規劃局、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這些有權機關,才具備認定違法建築的主體資格。大家遭遇類似情況時,一定認定違建要認準這四個部門。

1)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局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並且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有查處權。對於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的,國土局可以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土局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力,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部門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違建”是可以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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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是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城鄉規劃法》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規定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是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局對沒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就擅自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建築法》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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