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剛:被異議人遭遇世界五百強公司發難,律師如何助其反敗為勝?

案例導讀

本案對於筆者的委託人而言是一起反敗為勝的商標異議案。異議人是一家知名的世界五百強公司,被異議人是一家中國實業公司,即筆者的委託人。在這場充滿無色硝煙的“戰爭”中,異議人在本案的第一場戰役即商標異議階段首戰告捷。其後,被異議人決定絕地反攻。筆者遂在本案的第二場戰役即商標異議複審階段臨危受命,助力被異議人反攻。那麼,面對被異議人首戰敗北、對手強勁、案情疑難,筆者該如何助其反敗為勝呢?


基本案情

一、2011年5月24日,委託人(以下稱被異議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在第37類註冊第9505697號“康明”服務商標,服務項目為“空調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冷凍設備的安裝與修理”。

二、2012年3月13日,商標局對“康明”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公告期滿的最後一天即2012年6月13日,商標局收到了異議人對“康明”商標的異議申請。被異議人積極應訴。

三、2013年6月18日,商標局經審理後作出(2013)商標異字第19586號《“康明”商標異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異議裁定》),裁定異議人異議理由成立,不予核准註冊第9505697號“康明”商標。

四、其後,被異議人因不服《異議裁定》,委託筆者作為代理人,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商標異議複審。

五、經過雙方一番鏖戰,2014年12月26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4]第0000109014號《關於9505697號“康明”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以下簡稱《複審裁定》),裁定被異議人複審理由成立,核准註冊“康明”商標。

六、2015年7月,被異議人歷經四年,終於收到商標局作出的第9505697號“康明”《商標註冊證》。本案反敗為勝,至此收官。


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具體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康明”是否與引證商標第1299983號“康明斯”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是否必然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的混淆和誤認?

二、被異議商標“康明”是否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康明斯”?

三、被異議商標“康明”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上述三個爭議焦點其實也是異議人在本案提出的三個主要異議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個爭議焦點,事關本案的成敗。對於該爭議焦點,異議人以其於1999年7月28日被核准註冊在第37類“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安裝;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維修;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修理”服務項目上的第1299983號“康明斯”商標作為引證商標,認為被異議商標“康明”也申請註冊在第37類,兩者服務項目類似,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將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筆者認為,上述異議理由的確容易混淆視聽。果不其然,該理由在本案第一場戰役中被商標局採納,導致被異議人首戰敗北。

吳剛:被異議人遭遇世界五百強公司發難,律師如何助其反敗為勝?


律師代理

筆者臨危受命,在本案第二場戰役即商標異議複審階段正式代理本案。筆者深知,若想我方在本階段反敗為勝,自己在代理思路上切忌重蹈覆轍,而應另闢蹊徑,找準本案癥結,並集中火力擊潰。

經過深入研究,筆者最終確定本階段的反攻戰略:集中火力擊潰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對其餘兩個爭議焦點一筆帶過。因為本案的癥結就在於我方如何有效地解決第一個爭議焦點涉及的相關問題,該爭議焦點的確容易混淆視聽,是決定本案成敗的關鍵。對於其餘兩個爭議焦點,其依法明顯不成立,在上一階段也沒有被商標局採納,因此我方在本階段不必贅述。

圍繞上述戰略,我方在本階段向商評委提出了以下核心抗辯觀點:從相關公眾的視角來判斷,本案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在的服務實質上不構成類似服務,兩者也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和誤認。為論證該核心抗辯觀點,筆者現將我方在本案的論證意見摘要介紹如下:

一、從相關公眾的視角來判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在的服務在各自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實質上不構成類似服務

本案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服務項目雖然都屬於第37類,但服務內容明顯不同。依據《商標審理標準》第3.2條,具體分析如下:

1.從服務的目的來分析。被異議人申請註冊“康明”商標是為了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空調設備和冷凍設備等商品進行安裝與維修等售後服務。異議人註冊“康明斯”商標在客觀上是為了對其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商品進行安裝與維修服務。因此,雙方的服務目的各不相同,不可能相互替代。

2.從服務的內容來分析。被異議商標用於“空調設備和冷凍設備”的安裝與維修服務,主要為“空調和冷凍設備”製造行業服務。而引證商標用於“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安裝與維修服務,主要為“機動車、防汙染設備”製造行業服務。因此,兩者服務的內容顯然分屬兩個截然不同的行業和領域,無法混同,更不構成類似服務。

3.從服務方式與服務場所來分析。被異議人生產銷售的冷卻塔、空調等商品基本安裝在大型辦公樓、商業樓等房屋不動產的戶外場所。而異議人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發電機等動力商品基本安裝在機動車、火車、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等機械產品內。因此,兩者的服務方式、服務場所均不相同,無法混同。

4.從服務的對象範圍來分析。被異議人生產經營的冷卻塔、空調等商品的銷售、安裝、維修服務對象基本是大型辦公樓、商業樓等房屋不動產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而異議人生產經營的發動機、發電機等動力商品的銷售、安裝、維修服務對象基本是機動車、火車、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的製造商。因此,兩者服務的對象明顯來自兩個不同類別的消費群體,無法混同。

5.從服務的提供者來分析。被異議人是“冷卻塔、空調設備”的生產經營者,而異議人是“發動機、發電機”等動力設備的生產經營者。因此,兩者顯然來自兩個不同的行業和領域,其提供的相應服務自然不類似,無法混同。

二、從相關公眾的視角來判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顯著性、商標來源、商標含義等方面不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在文字構成上都有“康明”二字,但不能僅僅據此機械地認定兩者構成“近似商標”,而應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定義綜合認定。具體分析如下:

1.從引證商標和被異議商標的“整體外觀”和“顯著性”來分析,兩者不構成近似。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在於其“整體性”,而不在於其“組成部分”——單個的“漢字”。異議人在商標異議階段提供的證據證明:引證商標來源於異議人的英文商號CUMMINS,是該英文商號的中文直譯,兩者是中英對應關係,各自都不能拆分、分離,否則必然喪失其“整體性”的顯著特徵。如果將引證商標“康明斯”拆分為幾個漢字,其必然與異議人的英文商號CUMMINS在“整體上”不能對應,不能使其相關公眾對引證商標的服務提供者與異議人產生聯想和關聯。否則,異議人也不會申請多個與其英文商號CUMMINS相對應的註冊商標(包括引證商標)。被異議商標“康明”來源於被異議人的企業商號,被異議人屬於中國企業,投資人是中國人,其當然會以中文思維習慣和形式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因此,對於中國市場的相關公眾而言,被異議商標的整體外觀及顯著性應建立在漢語的思維習慣上來認定,這一點顯然與引證商標來源於異議人的英文商號和英語的思維習慣迥然不同。

2.從引證商標和被異議商標的“商標來源”和“商標含義”來分析,兩者不構成近似。引證商標來源於異議人的商號CUMMINS,也是異議人的創始人的英文姓名“CUMMINS”的中文直譯,其本身沒有對應的漢語含義。而被異議商標“康明”來源於被異議人的商號,其本身具有現代漢語字典中“康”、“明”的含義,有健康發展、前途光明之意。因此,兩者在“含義”上有顯著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三、現有大量類似註冊商標案例可證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經查詢,被異議人發現商標局已核准註冊的大量商標均與本案存在類似情形,但類似商標卻均已被核准註冊(為證明該事實,我方在複審階段提交了大量證據。限於篇幅,本文省略例證)。從這些大量例證可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即使同屬於第37類,但對於相關公眾而言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兩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四、被異議人使用被異議商標多年,已形成穩定的相關公眾和市場,其註冊使用不會造成與引證商標的混淆和誤認

被異議人在商標異議階段提交的大量證據證明:被異議人的關聯企業廣州某公司最早於1994年就開始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康明”牌冷卻塔等冷凍、空調設備,該品牌及商品質量在行業內已經形成了較大的市場影響力,並榮獲官方的認可。被異議人於2008年成立至今,也一直繼承、發展廣州某公司的基業,從事“康明”牌冷卻塔等冷凍、空調設備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等業務,在冷卻塔行業的影響力越發強大,已經形成穩定的相關公眾群體和市場。

從本案雙方的經營範圍來看,雙方各自屬於不同的行業和領域,各自生產、銷售不同類的商品,各自使用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多年,各自在不同的行業市場形成了穩定的相關公眾群體。這些存在多年的客觀事實不可能導致各自的相關公眾群體在主觀上對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因為客觀決定主觀。


裁判結果

2014年12月26日,商評委對本案作出《複審裁定》,認定我方所提複審理由成立,核准被異議商標註冊。

對於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認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且從申請人(即被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知申請人已在冷卻塔等商品上使用‘康明’商標,本案中其指定的空調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冷凍設備的安裝與修理亦與其經營商品息息相關,雙方商標分別使用於空調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冷凍設備的安裝與修理服務與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安裝、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維修、引擎和防汙染設備的修理服務上應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於服務提供者的混淆誤認。……故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證據難以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於本案其餘兩個爭議焦點,商評委也均予反駁,不予認可。

商評委的上述認定充分印證筆者在本案確定的核心抗辯觀點以及詳細論證是有效的。


律師手記

回顧本案的辦理過程,筆者感慨萬千,總結分享如下:

其一,本案有不少有意思的花絮。例如,被異議商標是在異議期滿的最後一天被申請異議的,這難免會讓當時身處困境的被異議人產生不少遐想。再如,本案案卷材料有近1200頁,筆者正式介入時申請商標異議複審的期限所剩無幾,因此花了整整三天完成了案卷研讀、法律鑽研、制定戰略戰術、寫作複審申請書、蒐集整理新證據等前期工作。再如,異議人是知名的世界五百強公司,在筆者介入複審階段後,不知何故,其更換了首戰告捷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委託具有世界知名律師事務所背景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應戰。

其二,本案的結局對於被異議人而言非比尋常,事關其部分夙願能否實現。因為多種原因,被異議人在經營多年後才決定亡羊補牢,想要註冊保護其經營多年的“康明”商標。但當其申請註冊時才發現攔路虎太多了,難於上青天。所幸本案被異議商標成為其唯一寄望的碩果,因此本案成敗對於其而言非比尋常。筆者彼時臨危受命,深感重擔壓身,慶幸自己最終沒有辜負委託人的厚望,辦案價值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

其三,本案涉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理解問題非常值得法律人研究。尤其是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涉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理解問題最值得研究。對於該爭議焦點涉及的問題,商標局予以認可,但經過筆者深度論證後,商評委卻否定了商標局的觀點。由此可見,對於同一個複雜問題,不同的人如果不深入鑽研,那麼得出的結論會大相徑庭,但後果嚴重。

其四,律師如何代理委託人本不該敗訴的複雜案件?筆者認為:首先,律師最好要跳出委託人在此前敗訴階段的應戰思路和法律觀點,避免重蹈覆轍,否則很可能將浪費委託人屈指可數的翻案機會。其次,律師最好先熟稔案情、鑽研法條,再另闢蹊徑,制定反敗為勝的戰略戰術。尤其應找準本方的核心抗辯點,並深入論證可行。當然,筆者這些觀點知易行難,畢竟每個人的功力不一樣。正如面對同一個病入膏肓的病人,不同的醫生制定的治療方案不盡相同,有時甚至會有天壤之別。總之,不論是醫生還是律師,如果你能用你的獨到功力,引領那些陷入“山重水複疑無路”困境的病人或委託人衝出重圍,步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世外桃源,對於各方都乃人生幸事。


吳剛:被異議人遭遇世界五百強公司發難,律師如何助其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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