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力汽車告贏“法拉利”葡萄酒,獲賠金額相當於一臺跑車


法拉力汽車告贏“法拉利”葡萄酒,獲賠金額相當於一臺跑車

文 | WBO團隊

法拉力也賣葡萄酒?日前,意大利知名汽車品牌法拉力在中國贏了官司,法院判湖南一家名為“法拉利”的葡萄酒品牌公司賠償200萬元。


200萬元人民幣在意大利足以購買一臺法拉力入門級跑車Portof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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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葡萄酒一審敗訴,被判賠200萬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4月23日上午,長沙中院判決被告方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除停止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意大利法拉力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法拉力”或“法拉利”來自於對“Ferrari”通常音譯,該汽車品牌由知名賽車手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創立於1929年;1947年恩佐·法拉利創建了自己的汽車製造廠即原告,開始生產賽車及高性能跑車,以“Ferrari及躍馬圖形”為車徽,後註冊成為原告的“Ferrari及躍馬圖形”商標。


法拉力汽車告贏“法拉利”葡萄酒,獲賠金額相當於一臺跑車


法院認為:1992年法拉力汽車進入中國市場,經過長期的使用與宣傳,原告的第743664號“法拉力” 商標、第G649112號“Ferrari及躍馬形圖”商標兩枚商標已在國內外社會公眾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經使用顯著性進一步增強,已經達到馳名狀態。而被告冷某搶注的“法拉利”與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對應翻譯完全一致,與原告“法拉力”高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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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拉利是普通姓氏,不存在侵權”


事實上,早在2018年,意大利法拉力公司就把法拉利葡萄酒及多名被告以侵權為由告上了長沙中院知識產權法庭,並向其索賠350萬元。


法拉力汽車告贏“法拉利”葡萄酒,獲賠金額相當於一臺跑車


消息顯示,冷某在2004年2月申請註冊“法拉利”商標,於2007年1月28日獲得註冊,商品範圍是葡萄酒等酒類飲料。2008年12月10日,他投資設立“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從山東煙臺定製或國外進口,運營“法拉利”葡萄酒等酒類商品,通過華潤萬家超市、自營的酒業商行銷往市場。


在當時的審理中,長沙法拉利酒業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法拉利是意大利的普通姓氏,法拉利商標在汽車、葡萄酒等多種商品上都是並存的商標,且法拉利公司並沒有使用葡萄酒商品的意圖。法拉力汽車公司一併向多個商品類別申請了近20件相關商標,有意避開了酒類等已有人申請註冊的類別,說明其“知道並接受”他人在先註冊的結果。且原告在超過5年爭議期限的情況下提出訴訟,其目的是替‘酒公司’搶奪被告的商標,再允許‘酒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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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葡萄酒LOGO、產品名、宣傳均存在攀附,故敗訴


本次長沙中院審理查明: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類上申請註冊“法拉利”商標,並將原告法拉利創始人、法拉利賽車、F1賽事等作為推銷“法拉利”葡萄酒的噱頭,使用原告創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力跑車及車隊圖片,聲稱其葡萄酒來自意大利,宣揚其葡萄酒與法拉力跑車品牌存在關聯,甚至將其葡萄酒產品命名都使用法拉力經典的跑車型號,如F40,F50,F45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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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冷某註冊商標時,原告“法拉力”商標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其註冊“法拉利”商標並無正當理由,且在使用該商標過程,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應推定註冊時主觀具有惡意,屬於惡意註冊。


此外,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長沙法拉利公司將其企業名稱和冷某註冊商標“法拉利”共同標註於葡萄酒商品之上,並配以其他涉案標識和名稱,違背誠信原則,意圖攀附原告馳名商標的商譽,搭便車,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關聯。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這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長沙法拉利公司、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冷某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除停止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


注:部分內容源自北青Q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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