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孩子撫養權?

想把小孩撫養權變更過來,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如果要去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若不能協商,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生活環境、工作條件、經濟收入、教育背景、小孩年齡等綜合情況來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判決的依據和堅持的原則是判給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一方,除非一方存在特殊情形。具體而言法院會綜合考慮男女雙方的工作時間、經濟收入情況、住房條件、與孩子相處的時間、家人能否幫忙一起照顧小孩、學歷等情況。這裡的特殊情形是指長期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小孩、疾病、自身存在吸毒、賭博的惡習且屢教不改等行為。

【相關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撫養女兒,被告每月給付500.00元撫養費;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2016年10月被法院判決離婚,原告及女兒當時在外地,法院只作出離婚判決,沒有認定孩子的撫養權。原被告有一子一女,長子王超現服兵役,長女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現原告要求撫養,被告每月給付500.00元撫養費,原告認為女孩由原告照顧有利於孩子成長。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要求撫養孩子,不同意支付撫養費,原告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原告沒有固定住所,而被告有固定住所,有經濟能力,有文化教育好女兒,被告撫養孩子不需要原告支付撫養費。

法院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係,於1996年4月登記結婚,婚生兩名子女,長子王某,1997年3月1日生,現服兵役,長女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2016年10月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原被告分居期間,長女王某某1一直隨原告一起生活。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撫養子女系父母雙方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長女王某某1一直隨原告生活,年齡較小並且為女孩,由母親梁某某照顧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00元撫養費的訴求過高,調整為每月支付400.00元為宜。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兒王某某1(2012年7月10日生)由原告梁某某撫養;

二、被告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王某某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撫養費人民幣1600.00元,自2018年開始,每年的1月10日前給付全年的撫養費至王某某18週歲為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0.00元,減半收取為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要加強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監護人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嚴重侵害或者影響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贍養、撫養費用。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引發監護資格被撤銷的事由消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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