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宣傳

不屬於信訪局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即此類信訪事項不屬於信訪局職權範圍內,信訪局不予受理)

一、訴訟,是指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訴訟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分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指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市信訪局不予受理: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除前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二、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據法律規定,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人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具有專業、權威、保密、高效、經濟等特點,是一種重要的爭議解決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如發生以下幾方面勞動爭議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市信訪局對於該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注:信訪人已經通過行政複議程序的,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複議為終結程序的,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複議後還可以訴訟的,應該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及時起訴。

《信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也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對此類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即此類信訪事項不屬於信訪局職權範圍內,信訪局不予受理)

一、信訪人可以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信訪事項的範圍:

1、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法律法規,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2、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3、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意見和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4、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和決定不服的申訴;

5、對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

6、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7、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二、信訪人可以向各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訪事項範圍:

1、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報案、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3、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和決定不服的申訴;

4、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其他事項。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三、信訪人可以向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信訪事項範圍:

1、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3、對人民檢察院生效決定不服的申訴;

4、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5、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申訴;

6、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7、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8、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其他事項。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