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等550人訴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華銅礦塌陷區搬遷方案”案

律師提醒:法律不保護睡眠的權利或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原告即行政相對人一定要注意起訴期限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起訴,否則,可能連立上案都難。

程某某等550人訴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華銅礦塌陷區搬遷方案”案

起訴人:程某某等550人

法院:莊河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遼0283行初24號

2018年1月29日,本院收到程某某等550人的起訴狀。起訴人訴請法院判決:

1、撤銷被起訴人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瓦國土發[2016]79號)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條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被起訴人作出的《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瓦國土發[2016]79號)第六條第(三)款漁船(含網具)及配套設施徵收的具體行政行為;

3、撤銷被起訴人作出的《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瓦國土發[2016]79號)第六條第(四)款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配套設施徵收的具體行政行為;

4、撤銷被起訴人作出的《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瓦國土發[2016]79號)第七條2013年1月13日普查之後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5、請求判決被起訴人依法擬訂徵收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進行徵地告知、聽證告知,依法定程序報有徵地批准權的行政機關批准;

6、請求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華銅礦整體搬遷安置工作會議紀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7、請求判令被起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據起訴人在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闡述:“被告於2016年7月15日作出《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瓦國土發[2016]79號)……該方案於2016年7月16日下發給村民代表10份,2016年7月18日向社會公開。……”,據此,起訴人自2016年7月18日起就應當知道被起訴人已經作出《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現起訴人對該方案中的部分條款不服而提起訴訟,顯然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依法應不予受理。

至於起訴人要求被起訴人依法擬訂徵收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進行徵地告知、聽證告知,依法定程序報有徵地批准權的行政機關批准及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華銅礦整體搬遷安置工作會議紀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訴訟請求是基於對被起訴人作出的《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不服而提出的,在本院對其所提起的前四項訴訟請求不予受理的情況下,該兩項訴訟請求也理應不予受理。

綜上,對起訴人的起訴依法應不予受理。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一條 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程某某等550人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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