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未成年人借車惹禍,多人擔責!


南充一未成年人借車惹禍,多人擔責!

借,還是不借?

這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南充一未成年人借車惹禍,多人擔責!

南充一未成年人借車惹禍,多人擔責!

借吧,又怕出現各種問題

若不借吧,又顯得很沒有人情味

那麼,借車有哪些法律風險?


案例

未成年人借車駕駛“惹禍”多人擔責

法官因人施策巧執行

一場交通事故,讓四個家庭承受意外的痛苦。一方是受傷十級傷殘,治療花費巨大的原告,一方是未成年肇事者和兩個事故相關責任方。4月16日,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西充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黃斌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默許未成年人駕駛 “好心”惹官司

2018年10月的一天,尚未成年的陳某駕駛一輛未懸掛牌照的摩托車在西充縣某街道撞傷老人鄧某,鄧某受傷嚴重,輾轉於西充縣人民醫院、南充市中心醫院治療,醫療費甚高,經司法鑑定兩處十級傷殘。後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6月,因雙方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鄧某將陳某起訴至西充縣人民法院。

該輛摩托車是由楊某從車主林某處借來轉借陳某,西充法院根據陳某申請,依法追加楊某、林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由於陳某尚未成年,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西充法院依職權追加其父母陳某偉、趙某為被告共同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林某將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摩托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楊某,自身存在過錯;被告楊某將車輛轉借陳某,並默許其無證駕駛,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被告陳某無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機動車發生事故,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於陳某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由其監護人賠償。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偉、趙某賠付鄧某44007元,楊某、林某各賠付14410元。判決生效後,各被告均拒絕履行賠償義務,而鄧某後續治療費用昂貴,家庭無法負擔。2020年4月3日,鄧某在無奈之下向西充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困難多 執行陷困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承辦法官黃斌第一時間向各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他們既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又未報告財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查詢,亦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我兒子輟學在家沒有工作,我們老倆口一直養著。再說,這車不是我兒子開,幫忙借車也是出於好心。”楊某的母親表示。 “法官你也看到了,我輟學後到理髮店打工,每月工資一千出頭,僅供日常生活開支,我又不是事故參與者。”林某覺得自己很“無辜”。“孩子父親在外面打工,我就只能種點菜,兒子未成年,家裡有好幾個老人要贍養,家裡情況就擺在這,實在是拿不出錢。” 趙某拉著法官“倒苦水”。

執行工作進展並不順利,幾個被執行人家庭都比較困難。雙方對立情緒嚴重,就賠償問題始終僵持不下,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承辦法官施良策 溫情巧執行

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走訪方式瞭解清楚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因人施策,對症下藥,圍繞爭議焦點釋法析理,以情動人。

“如果不履行給付義務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在得知楊某想當軍人,承辦法官詳細闡述拒絕賠償對其入伍帶來的影響,楊某當即表示立即著手籌措案款。

如何寬解“無辜”的林某,承辦法官費盡口舌。“你雖然沒有直接將車借給肇事者,但你的車本身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借車時應該預料到可能出現的法律後果,雖然你經濟條件也困難,但還是應該勇於承擔法律責任。”面對承辦法官耐心細緻的解答,林某表示會盡快湊齊錢。

攻克下前面兩個“無辜的堡壘”,承辦法官信心大增,立即“乘勝追擊”。陳某父母對未盡到監護責任而造成的法律後果沒有意見,也願意承擔相應責任,但確實家庭經濟困難,著實無法一次性拿出4萬餘元。承辦法官安排雙方到法院面對面協商,最終促成陳某父母與鄧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4月16日,林、楊二人均支付全部案款,陳某父母也按和解協議支付部分案款。“我沒想到這個案子這麼快就能收到錢,感謝黃法官,感謝!”鄧某不停道謝。

“法律不應是冷冰冰的武器,它在調節社會關係方面也有溫度。該案涉案人員年齡偏小,還有大好未來等待他們去創造,所以我們因人施策,維護司法權威之外堅持善意執行的理念,最終使得該案得到圓滿執結。”承辦法官黃斌介紹。

看了上面的案例,

你知道借車的法律風險了嗎?

一片好心,

最後自己卻……

南充一未成年人借車惹禍,多人擔責!

所以說,

借車有風險,

車主需謹慎!

那麼問題來了!

一、借車給別人都需要擔責嗎?

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比例責任。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什麼是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三、那些情況屬於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繼續讓其駕車出行的。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四不借”

一、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

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

二、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

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這些你都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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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

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大家一起喝酒,切記把你的車鑰匙放好,不要誰問你借都豪爽得掏出來!如果車鑰匙隨隨便便扔在桌上或者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可能因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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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車人未成年“不借”

這時借車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

如何優雅的拒絕別人借車?

“哥們,借車一用!”

“這事得和我老婆商量!”

“你啥時候有老婆了?”

“所以,這事沒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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